【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2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牆壁唱歌鬼來電? 法官判凶宅】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6-3 18:33: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牆壁唱歌鬼來電? 法官判凶宅

 

 更新日期:2009/07/25 02:53 廖素慧/嘉義報導

 

中國時報【廖素慧/嘉義報導】


譚姓單親媽媽辛苦攢錢買公寓,入住後接二連三發生疑似靈異事件,巧遇原住戶,才知原住戶的丈夫在屋內上吊自殺。

 

她認為受騙,打官司,法官判決自殺死亡非自然身故,屋子是凶宅,屬重大疵瑕物,賣方應退還全部購屋款二○七萬元。全案可上訴。


譚女二年前透過仲介公司,以二○七萬元買下在嘉義市西區的一間四樓公寓,卅多坪,寬敞明亮,入住沒多久,朋友借住一夜遭「鬼壓床」,女兒接到疑似「鬼來電」的怪事,譚女原本沒多想,後來,因緣際會巧遇原住戶紀女,輾轉獲知紀女的丈夫在屋內上吊自殺。


新家傳怪譚 轉手賣方稱不知凶屋


譚女表示,買房子前曾查看屋況,並詢問是否為凶宅,但仲介公司表示沒有。


廖姓賣方則表示,並不知道房屋是凶宅,當初以一百五十萬元買下公寓,還重新裝潢、繳稅金,總共花了大約二百萬元,並沒有低價購屋再出售圖利。


法官審理,原住戶紀女、蔡女證稱,當時住在公寓裡的男主人在屋內以童軍繩上吊自殺,家人發現時,還未斷氣,但警方相驗調查報告記載「警方進入時,消防人員表示死者屍體四肢僵硬,家屬堅持送醫急救」,再參酌醫院診斷證明書,依一般醫學常理,人死亡後才會四肢僵硬,研判死者是於房屋內死亡。


重大瑕疵物 賣方被判決全額退款


法官指出,依目前房屋仲介公司對凶宅的定義是指「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的房屋,雖然未對房屋造成直接「物理性」損傷,但就一般社會大眾,有心理層面嫌惡狀況,在房地產交易中,算不適宜居住的物件,因此,此公寓應屬重大瑕疵物。


法官判決,出賣人應負有瑕疵擔保責任,無論出賣人是否有過失,應對買方負責,依民法三五四、三五九條規定,買方買到重大瑕疵物,得解除契約,賣方應返還全部價金二○七萬元。


譚女買到凶宅,疑似發生友人借住遭「鬼壓床」、女兒接到「鬼來電」等詭異現象,本來沒多想,但冥冥之中似乎有玄機,輾轉遇到原住戶竟比鄰而居,無意間透露凶宅的訊息,令她起疑,由於手頭拮据,她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律師協助她打官司。


巧遇原住戶 才知當時屋主上吊亡


譚女說,買房子以後,和女兒搬進去同住,有個晚上,朋友借睡在客廳沙發上,半夜遭到「鬼壓床」,隔天,女兒在學校上課,突然傳簡訊給她,簡訊內容「媽媽,我在上課,不要一直打電話給我」,她根本沒有打電話找女兒,感到莫名其妙,放學後,查看女兒的手機裡,有連續五、六通家裡的電話號碼,她以為是電話線路有問題,向中華電信查詢卻都正常;女兒有次帶同學回家,晚上睡覺同學聽到從牆壁傳來歌聲。


譚女表示,本來沒多想,後來從前夫口中得知她可能買到凶宅,又輾轉認識原住戶紀女,陸續獲知紀女的丈夫就這間屋子裡上吊自盡,更沒想到,紀女還住在同一社區,聽紀女說,她的丈夫生前喜歡唱歌,還常常回家和女兒聊天。

 

 

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25/4/1nq25.html

 

評分

參與人數 1財富 +1800 銀幣 +1 收起 理由
天梁 感謝分享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11-13 09:40 , Processed in 0.187501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