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等學校各級領導幹部任免的實施辦法〕(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關於高等學校各級領導幹部任免的實施辦法〕是國家教育委員會對任免高等學校各級領導幹部中有關級別、人數以及管理權限所作的規定。
該辦法於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七日公布。
其要點如下:1.高等學校黨委正副書記和正副校長的職數一般為五至七人。
其任免由學校幹部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或報中央、國務院審核批准,並送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2.高等學校原則上不再新設顧問和名譽校長。
3.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應由配備專職相當於校黨委副書記級的幹部擔任,其任免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
4.實行「雙重領導」,以中央各部委為主管部門的高等學校,其黨委正副書記、正副校長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的任免,由主管部門在充分考慮地方黨委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審批。
5.高等學校經批准建立的研究生院,院長一般由校長或副校長兼任,其任免由學校報主管部門審批。
6.規模較大的高等院校,可設立總會計師。
其任免經學校報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學校辦理任免手續。
7.規模較大的高等學校或根據工作需要,經主管部門批准可設祕書長或教務長、總務長(均不設副職)。
其任免由學校徵得主管部門同意後決定,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8.不設置祕書長或教務長、總務長的高等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校長助理一至二人。
其任免由學校徵得主管部門同意後決定,報主管部門備案。
9.少數高等學校經主管部門批准(或核准)在校內設置的學院一般不作為一級行政機構。
其院長一般由教授或副教授擔任,並可配備專職領導幹部(處級)一至二人。
其任免由學校決定。
10.高等學校中經主管部門核准的系(所)級機構,正副系主任(所長)和黨總支正副書記各設二至三人,其任免由學校決定。
11.高等學校的處(部)、系(所)級以上領導幹部,由黨組織統一管理和調配。
12.高等學校各級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必須堅持任人唯賢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走群眾路線,以保證任用幹部具有較高的政治、業務素質。
13.該辦法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
成人高等學校各級領導幹部的任免,各主管部門可參照該辦法制定實施意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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