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為】 EnvironmentalBehavior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依據聯合國〔國際環境教育計畫〕的建議,環境教育的目的類別包括覺知、知識、態度、技能和參與。
一般公民具有知識、態度和技能之後,必須採取行動參與各種環境問題的解決。
美國學者洪吉福(Hungerford)和裴頓(Peyton)於一九七七年稱這種行動為環境行動(environmentalaction),漢尼斯(Hines)於一九八六年稱這種公民參與的環境問題解決為負責的環境行為(responsibleenvironmentalbehavior)。
馬潤科斯吉(Marunkowski)於一九八八年認為環境行動或環境行為雖然在字面上有所不同,但有一個共同的體認,就是行為的意圖必須與自然生態過程相容。
洪吉福等於一九八五年將環境行動區分為下列五類:1.生態管理:為維護良好的環境品質或改進環境的缺點,從撿垃圾到森林保育的工作都是生態管理。
通常所做的垃圾處理、水土保持、栽種花木、資源回收、能源節約、撲殺害蟲、清掃校園、清理河道、開闢公園等均可稱為生態管理的行動。
2.說服:為環境問題所做的人際溝通行動,通常有下列三種。
(1)理性訴求:陳述基於事實的理由使別人信服;
例如陳述各國對核電的管理與使用,使人相信核能發電是安全與價廉的能源;
(2)情緒性訴求:使用情緒性言詞請求改變某種行為;
例如利用愛護動物的情感,請求停止捕捉野鳥;
(3)強迫性訴求:利用法律言詞使人產生正確的環境行為;
例如宣導捕殺野鳥是違法的行動。
3.消費者主義:消費者(個人或團體)為改變某種商業或工業行為所做的經濟威脅,稱為消費者主義的行動。
此種行動有下列三種方式。
(1)直接杯葛:公民聯合拒購保麗龍的餐盒,藉此逼使廠商回收或停止販賣;
(2)間接杯葛:公民停止購買某國商品,逼使該國人民停止捕殺鯨魚;
(3)消費者保育:消費者節省能源,減少火力發電,有助環境保育。
4.政治行動:藉遊說、投票和競選等政治行動以達成某種環境的目的,或者影響政府有關環境的決策。
5.法律行動:個人或團體採取的法律行動,加強法律的執行,以解決環境問題。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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