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歷事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積分歷事法為明、清兩代對於國子監生所實施的一種考核辦法。
據〔清史稿校註.選舉志〕:積分歷事之法,國初行之。
監生作監期滿,撥歷部院練習政體。
三月考勤,一年期滿送廷試。
……其免作監,或免歷一月、二月者,恩詔有之,非常例也。
順治三年(1646),祭酒薛所蘊奏定漢監生積分法,常課外,月試經義、策論各一,合式者拔置一等。
歲考一等十二次為及格,免撥歷,送廷試超選。
十五年,祭酒固爾嘉渾議:「今監生考到日,拔其尤者許積分;
不與者,期滿咨部歷事。
積分法一年為限。
常課外,月試一等與一分,二等半分,二等以下無分。
……積滿八分為及格,歲不逾十餘人。
恩、拔、歲、副,咨部歷滿考職,照教習貢生例,上上卷用通判,上卷用知縣。
例監歷滿考職,與不積分貢生一體廷試。
每百名取正印八名,餘用州、縣佐貳。
……」從之。
十七年,固爾嘉渾奏停積分法,後遂不復行。
康熙初並停撥歷,期滿咨部考試,用州同、州判、縣丞、主簿、吏目。
總之,積分歷事法乃清代初期襲自明代之制,其對國子監生進行課考,由司業每月月考一次,祭酒每三月季考一次,月考列一等者給予一分,列二等者給予半分,一年內積滿八分為及格。
及格後,由國子監按照資格咨送吏部習事,撥歷習事期滿,再按成績任官。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