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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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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4 23:01: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導師制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導師制正式在我國施行,始於抗日戰爭初期。

 

教育部於民國二十七年(1938)頒布〔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綱要〕計十條;

 

三十年又公布〔中等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經五十九年修訂;

 

於六十二年再頒布〔專科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而後於民國七十年(1981)合併修訂為〔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以上諸法令,遂成為我國實施導師制的張本。

 

依據修訂之〔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規定導師制之實施分專科以上學校及中等學校部分。

 

茲分述如下:1.專科以上學校部分:大學及獨立學院按學生所屬院系分成若干組,每組設導師一人;

 

專科學校按其所屬科別,每班設導師一人,由校院長聘請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導師。

 

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得聘請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之合格助教擔任導師。

 

大學各學院院長、系主任為各該院系主任導師;

 

專科學校以各科主任為主任導師,分別負責協同各該院系科之導師,實施指導工作。

 

各校主任導師及講師以上兼任導師者,每月支領導師費,每週以二小時計算,比照鐘點費發給。

 

導師的主要職責在於不定時地指導學生,實施學習、生活、操行等方面的輔導考核工作。

 

除了個別指導學生外,並應分別利用課餘或例假時間集合學生舉行座談會、研討會、交誼會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

 

2.中等學校部分:中等學校每班設導師一人,由訓導處就專任教師中提報校長聘兼之。

 

同一年級在三班以上者,得設級導師一人,由校長聘兼之。

 

各校之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各班導師對於該班學生性向、興趣、專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掌握與了解。

 

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身心發展及其潛力,應體察其個及個別差異,並施以適當之輔導,導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之人格。

 

除了個別性指導外,各班導師應充分運用課餘時間集合全班學生,舉行談話會、討論會等,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

 

其次,導師依據學生生活綜合紀錄卡之記載,針對學生缺點,督導改進,除每學期彙送訓導處外,並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

 

級導師的主要任務在於處理本年級各班之間所發生之事項及有關本年級所發生訓育之共同問題,協助各班導師依照訓導處所規定之每週進度應進行之事項,及處理其他有關本年級之事項。

 

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除支領導師費外,每週並減少授課四小時。

 

此外,在小學部分設置級任教師負責該班級學生之生活管理、督導考核、學習指導、教學等工作。

 

並在每個年級設置學年主任一名,其職責與中等學校的級導師相類似。

 

級任教師每個月支領導師費,每週並依實際需要減少授課時數。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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