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是我國為規範中等以上各種學校,組織學生自治會所公布的第一個完整具體的辦法;
於民國十九年(1930)一月二十三日中央第六十七次常務會議根據〔學生團體組織原則〕通過,並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施行。
重要內容計有二十二條規定,其重點如下。
1.目的:根據三民主義之精神,作成學生在學校以內之自治生活,並促進其智育、德育、體育、群育之發展為目的。
2.限制:各學校學生自治會之名稱,須冠以各該學校之校名,並不得干涉學校行政。
3.會議(1)全體會員大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經幹事會或代表會之決議或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建議,由幹事會召開臨時大會。
(2)代表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經幹事會之決議,或代表會代表三分之一,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建議,由幹事會召開臨時大會。
(3)幹事會每兩星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由常務幹事召集之。
4.經費:以會員會費及其他捐款充之,必要時得請求學校補助。
後續之相關法規有:1.〔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施行細則〕:〔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議決頒行後,為確定學生自治會之組織程序,指導監督機關與學校之關係,再於民國十九年十月九日第三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一二次常務會議通過〔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施行細則〕一種。
2.〔學生自治會規則〕:於民國三十二年(1943)十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第五六九五一號令公布;
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訓字第六六二○八號部令修正。
主要強調學生自治會為學生在校內之課外活動組織,不得參加校外各種團體活動或有校與校間聯合組織,由學校校長及主管訓導人員負責指揮監督。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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