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管理委員會(英國)】 SchoolGovernorBodies(U.K.)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在英國,實際負責管理學校教育的機構是學校管理委員會(簡稱校管會),其成員來自官方與地方兩方面。
依據〔一九八六年教育法案〕第二號第一、二、三、五、六、七、八、十一及六十五節之規定:該機構由家長、地方教育當局(LocalEducationAuthority,LEA)代表、教師、校長(head),以及由所有家長、教師、地方教育當局代表、校長等所選出之委員共同自過去已擔任過該會的委員中推舉產生的「共推委員」(co-opt)等組合而成。
至於各類委員人數之比率,依照學生數而異;
其比例如後:凡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家長、地方教育當局代表、教師、共推委員以及校長之比例分別為2:2:1:3:1;
學生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其比例為3:3:1:4:1;
又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者,其比例為4:4:2:5:1;
當學生人數多於六百人時,其比例是5:5:2:6:1;
不過亦可能維持與未及六百人時之比例。
(此亦顯示英國政府不鼓勵設立大型學校。)
學校管理委員會主要的任務在於有效的經營學校,故國會在制定教育法案時會賦予校管會若干責任。
且為方便校管會達成教育法案所託付之任務,國會也會相對的賦與校管會一些執行任務所需之權利。
事實上,除了國會之外,地方教育當局亦會分派一些權責給校管會。
地方教育當局和校長同為校管會之諮詢者,他們提供校管會專業上之建議與支持。
自一九八八年九月,教育科學部(TheDepartmentofEducationandScience)更頒行〔指導手冊〕,詳列了校管會的職責及相關的規定或條文,使校管會於執行任務時有所本,且便於查閱,不失為一本有用的手冊。
但此亦顯出校管會之權力架空。
事實上,校管會只是個任務執行機構,而其所執行之任務均來自外在的賦與而非來自其本身自行訂定的目的。
其任務在於與國務大臣(SecretaryofState)、地方教育當局及校長之職務相配合,以協助達成教育目的。
簡言之,國會負責制定法案,教育當局依法案制定實施策略,校管會則於該法案的框架下經營與管理學校。
校管會在英國只是個實際負責校務經營之機構,而非政策決定單位。
一則受限於法的約束,必須依循政府之社經政策、教育科學部之法令規章與地方教育當局之政策與方針行事;
另一方面,接受來自家長、社會人士及教師之監督與指導。
在本質上不但沒有人事權,亦乏獨立之經濟權,故該會之設立雖是政府教育權「下放」之表徵,但教育之實權卻仍未真正的落實於地方人民。
校管會只負責一般性事務,至於經營管理的細節則由校管會任命之校長負責。
故校管會雖具有民主形式,有各種層面之相關人士組合而成,然而無論就政策決定、學校之規劃經營或專業權威而言,校管會毫無自主權,其僅有之自主權則表現於法合政策下之學校經營權。
就此而言,英國教育權並未真正「下放」給人民,但家長權卻反有升高之勢。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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