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考試委員會】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位考試委員會為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因辦理學位考試,依據〔學位授予法〕而組成的委員會。
依據民國八十三年(1994)四月公布之〔學位授予法〕規定,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由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
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並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各大學院校研究所研究生完成學位應修科目與學分並經考核通過,得申請學位考試。
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1)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
(2)辦理學科考試;
(3)辦理論文考試。
學位考試委員會因學位名稱性質之不同,又分之為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與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等二種。
學位考試委員會的組織、成員資格、任務與權責如下:1.組織:各大學院校研究所碩士及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學位考試申請後,由校(院)長遴聘校(院)內外學者專家,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學位考試。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人至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人至九人,校(院)外考試委員必須三分之一以上,由校(院)長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資格: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除了對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之外,並應具備相當之資格。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的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曾任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3.任務與權責: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三位委員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五位委員出席,而且出席委員中須有校(院)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參加時,才能舉行。
學位考試委員對於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的研究方法、資料來源、文字與結構、心得、創見或發明等主要項目評定之,並決定學位授予之通過與否。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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