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會規則〕】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生自治會規則〕由教育部於民國三十二年(1943)十一月公布,並於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修正,全文計十八條,其要點如下:1.學生自治會之目的:學生自治會以根據三民主義,培養學生法治精神,促進其德育、智育、體育之發展為目的。
2.學生自治會之性質:學生自治會為學生在校內之課外活動組織,不得參加校外各種團體活動,或有校與校間聯合組織。
3.學生自治會之成立方式:由學校訓導處或教導處指定每年級或每院系學生二人至三人先成立籌備會,於二星期內登記會員,召開大會,訂定辦事細則,推選職員,正式成立。
4.學生自治會之組織:學生自治會設理事會處理會務,理事人數依學生人數設置;
理事係由會員大會選舉操行、學業成績確屬優良而具有領導能力者充任之,任期定為半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學生自治會酌設學藝、健康、服務、風紀、事務五部,各部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
5.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召開方式:會員大會於每學期之始及每學期之終各舉行一次,遇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建議,經學校之允許,得由理事會召開臨時大會;
理事會每兩星期開會一次,必要時由常務理事召開臨時會。
此外,並規定學生自治會之決議,以在規定之任務範圍以內為限,不得干涉學校行政;
有違反上項情形者,學校得撤銷之。
學生自治會如違背校規情節重大時,學校得解散之。
會員在會務範圍以內,具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經費以會員會費充之;
必要時得請學校補助。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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