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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力鑑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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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4 22:35: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學力鑑定考試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力鑑定考試乃政府為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使經由鑑定考試以承認其自學進修學力而舉辦的一種考試。

 

依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之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委員會,辦理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等三種畢業程度的學力鑑定考試。

 

以下將辦理學力鑑定考試的機關、應考資格、應考科目等規定分別予以說明。

 

1.辦理機關:國民小學畢業、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由院轄市及各縣(市)教育局(科)辦理。

 

高級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由省(市)教育廳(局)辦理。

 

2.應考資格:年滿十四足歲之國民,得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年滿十七足歲之國民,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之證明,得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年滿二十足歲之國民,其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之證明,得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3.應考科目: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科目有國語、數學、社會與自然(含生活與倫理)。

 

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科目有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歷史、地理、公民與道德)、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

 

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科目有三民主義與公民、國文、英文、數學、中外史地、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

 

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

 

考試計分,每科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

 

全部考試科目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除為一般國民舉辦之學力鑑定考試者外,領有殘障手冊之殘障國民,可參加殘障國民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

 

學力鑑定考試,不僅為失學民眾經由自修的管道取得學力證明,而鼓勵其上進,且對社會亦有莫大的貢獻。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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