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自由】 AcademicFreedo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術自由是大學的基石,我國憲法第十一條即明文保障講學自由。
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修正公布之〔大學法〕第一條更具體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回顧西方大學的發展,自中世紀以來,歐洲的大學即不斷與教會勢力、政治勢力周旋,甚或進行慘烈的抗爭,其主要目的就在排除外力的干預,以維護學術自由,建立大學自治的傳統。
及至十九世紀初期,成文保障學術自由是大學基本權利的條件,在德國柏林大學的發端下,逐漸成熟。
目前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莫不承認大學是人類共同的資產,而學術自由正是大學所以綿延不絕、承先啓後的生機與象徵,爰乃紛紛立法加以保障,或將之視為不成文的慣例與默契。
學術自由的理念,主要集中在「誰該享有學術自由」以及「享有何種學術自由」這兩個相關的議題上。
德國的大學傳統中,學術自由包括學者的自由(Lehrfreiheit)與學生的自由(Lern-freiheit)。
學者的自由又稱「教」的自由,指的是教師研究、講學、著作、出版的自由。
學生的自由又稱「學」的自由,指的是學生對居住地區、就讀學校、修習課程享有的自由。
大多數英語系國家的學術自由,比較側重前者,而以學者或教師的學術自由為準。
邇來我國大學校園內的學術自由呼聲,則有兼顧學者與學生雙方自由的趨向。
唯不論是誰享有學術自由,可以確定的是,一旦自由得到保障,就必須承擔隨之而來的行為責任。
因此,若學生亦享有學術自由,就必須善盡自主的權利與義務,自已肩負本身生活與學業的責任。
如果學術自由僅以學者為主,教師就必須關切學生的學業、生活、品德、健康、居住環境等事項,善盡保護與教導的責任。
其實學生的自由應是學者自由的延伸,學者假如沒有教的自由,學生何來學的自由,因而學術自由宜以學者的自由為基準,予以擴展。
所謂學者,包括大學教師及其他擔任類似工作的人,是知識與文化的繼承者、傳遞者、及創造者。
他們的工作或研究成果,可能會對既存的社會觀念提出質疑,可能會對既有的社會秩序構成威脅,也可能會改變人類的生活,導引歷史的進步。
基於民主社會之中「真理愈辯愈明」的價值與需求,只要學者的意見與行動,不損及他人的重大權益,國家、政府或其他的任何機構與個人,都不應干涉或禁止學者的工作權,並確實保障學者工作所需的學術自由。
因此學者的學術自由是一種自由權,也是一種特別權。
自由權係指學者在研究、教學與出版上,享有言論自由、表達自由、意見自由、思想及討論自由的權利,特別權係指某種形式的工作保障,讓學者能夠不受外在的威脅與干涉,安心於研究、教學與出版工作的權利。
學術自由的理念,有時也涵蓋學者個人的講學自由以及學術機構的獨立自主。
基本上,學者的學術自由有助於促進所屬機構的獨立自主,學術機構的獨立自主亦有助於維護所聘學者的學術自由,這種相輔相成的關係,蓋以「教授治校」為其典型。
但是實際的狀況卻顯示,學者的學術自由不一定能夠促成學術機構的獨立自主,而學術機構之不具獨立自主權,也不盡然妨礙學者的學術自由。
譬如某些國家可能容忍學者的學術自由,但透過政府預算介入大學的行政管理影響其獨立自主。
同樣的,學術機構的獨立自主也不一定能夠保障學者的學術自由,譬如大學裡參與治校的掌權教授,甚或各系之內的資深教授,可能具有門戶之見,而侵犯其他學者的學術自由。
據此以論,學者的個人自由與機構的獨立自主,可能只是兩個相關卻非一貫的概念。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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