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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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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4 22:03: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學系

 

Departmen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系是大學暨獨立學院教學與研究的基本單位。

 

自民國八十三年(1994)[大學法]修正公布之後,學系的性質一如往常,並無太大的轉變,但地位則顯見提高。

 

這是因為過去大學校院裡的學系,只負責大學本科或俗稱大學部的教學,提供學士學位課程,碩士學位以上的課程則歸研究所辦理,並且研究所必須是各該大學校院辦學優異且成績優良者,始得設置。

 

現行的[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此作出調整。

 

譬如[大學法]第五條規定:「大學分設學系,亦得單獨設研究所」。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指出:「所稱大學分設學系,涵蓋與各該學系相同或性質相近之碩士班及博士班;

 

所稱單獨設研究所,係指單獨設立在該大學未設相同或性質相近學系之研究所」。

 

這樣的法理基礎,賦予學系完整的任務範圍,只要學術條件允許,即可一貫設置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課程,成為大學校院中之體系最稱完備的教學與研究單位。

 

有關學系開設碩士班及博士班的修業及學位授予規定,俱與研究所相同(參見「研究所」及「學位」)。

 

至於各學系之學士學位課程,修業期限一般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學系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學系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

 

成績優異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

 

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期限。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大學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的學生,修業期限為四年者,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二八個學分。

 

修業期限非四年者,其畢業應修學分數,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

 

所謂應修的學分,[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指出,包括各大學共同必修、各學系專業(門)必修、與選修等三類科目,唯大學共同必修科目及學系專業(門)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凡符合以上規定修業期滿,經考試成績合格,其有實習年限者,亦經實習完成的學生,[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由大學授予學士學位。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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