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 Uni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分為大學中計算授課時數的單位。
一般科目每週上課一小時,連續上課一學期,或授課滿十八小時者,核給一學分。
但實驗、實習、繪圖、美工、音樂、體操運動等科目,得以每週上課三小時或以上,連續上課一學期核給一學分。
高等教育階段之各級各類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大學校院及研究所等,類以「學分」作為課程實施的標準。
每一科目視其性質與內涵,編配一定的學分數,通常是每科二至四學分。
由於科目有必修與選修的區別,因此各個科系對於學生修業及畢業的最低要求,包括必修若干學分、選修若干學分、甚至必選若干學分,都有明確的規範。
凡成績考查未達標準者,必修科目必須重修,選修科目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選他科,以取得畢業所需的學分。
過去我國中等以下學校的課程實施,類採「學時」制。
按照統編的課程標準與教學計畫,排定各個年級的開課科目及時數,學生照著修習,固定每週某科上課若干節。
這種課程制度,固然適合共同基礎教育的需要,但其選修科目不多,又每每流於形式,故較無法適應學生的個別差異。
並且只要若干科目不及格,便須「留級」重修該年級的所有科目,亦不合理。
自民國八十一年(1992)起,我國爰有部分的高級中學,開始試行學年學分制,嘗試以較具彈性的「學分」課程,取代過去較為強制的「學時」課程,以加強課程的深度與廣度,充實課程的試探與引導功能。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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