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 NoiseControl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噪音因人、因時、因地因狀態不同而定,按〔美國文粹大辭典〕對「噪音」的定義如下:(1)是一種音響,尤其是強大、雜亂,而不規則的,或是令人不愉快的音響;
(2)是一種不定型而持續性的干擾聲音,使信號(包括語音)不明瞭或減弱其特性者稱之。
在日本〔公害對策基本法〕對「噪音」的定義為:凡是隨著人類的活動所產生的音響,而對人的健康或生活環境有危害者。
我國〔噪音管制法〕規定,所謂「噪音」乃指發出之聲音超過管制標準而言。
人的可聽頻率範圍為20Hz到20KHz間,其音壓量(pressurelevel)範圍為○分貝到一二○分貝。
人類係藉著耳朵功能將聲音捕集、傳遞、振動、分析及中樞神經的辨識與反應,而從事日常生活行為與活動;
如果聲音的強度或頻率過高時,會對耳聽造成傷害。
當聽力損失在離開噪音環境一段時間後又可恢復的,稱之為暫時性聽力損失,為一種感音性疲勞。
若長期處在噪音之下,會形成永久性聽力損失。
造成聽力損失的因素有噪音量的大小、曝露時間的長短、噪音的頻率特性及個人對噪音敏感的差異性等。
噪音對生理上的影響有鼓膜穿孔、消化系統失調、心臟血管系統疾病、內分泌腺功能失調、甲狀腺功能失調、性功能失調、腎功能障礙;
噪音對心理上的影響有干擾交談、心煩、情緒困擾、失眠、精神障礙等。
噪音對人體危害的種類與程度須視噪音量、頻率不同、曝露時間長短及開始曝露的年齡與個人體質而定。
噪音管制的目的在改善噪音環境,減少對人的生理、心理、工作績效等的影響。
一般管制途徑有三:(1)音源本身的改良及管制:如在發聲源上加防音罩或消音器、減少發聲結構之共鳴或共振等;
(2)傳音路徑的改變:利用距離衰減以減音、利用障礙物防止噪音的傳播如隔音牆等;
(3)受音者的保護:如個人聽覺防護具等。
至於環境噪音公害之管制,我國現行頒訂有〔噪音管制法〕及相關法令,採行之措施如下:(1)對於工廠(場)、營建工程、娛樂及營業場所、擴音設施訂定管制標準,超過管制標準者,除依法告發給予改善期限外,並按情節分別給予罰鍰、停工停業之處分;
(2)訂定噪音管制標準時,參考土地使用與聚落型態等,將噪音管制區畫定為四類:分別為醫院、學校等極需要安寧地區,住宅區等需要安寧地區,住商混合區及工業區;
以第一類極需要安寧地區管制標準最嚴,工業區管制標準最鬆。
另根據人體敏感度將管制標準依早、日、晚、夜間四個時段訂定不同管制值,以夜間最嚴,日間最鬆;
(3)對於燃放鞭炮,迎神賽會、喪葬喜慶、洗染等商業機械操作等製噪音行為,則由地方環保單位針對特定時段、特定管制區加以禁止;
(4)打樁機、堆土機、穿鑿機及各種高噪音設施,訂定生產、進口、操作許可制度,藉以管制產生的噪音量;
(5)航空器、機動車輛制訂噪音管制標準,期望在航空適航檢定與機動車輛核發證照時,要求須符合噪音標準值,強制航空器與機動車輛所有人採用低噪音型機種;
(6)道路、鐵路、航空等交通噪音,由環保與各主管機關共同採行監測、噪音改善與管理措施。
噪音具有不殘留、因人感受而異的特性,因此量測不易,且管制較難立即見效,然而減低噪音干擾最有效的方式,仍是藉由人們環保意識的覺醒,在日常生活中盡量減少製造噪音,並採行各種防音措施,以改善環境品質。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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