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教育倫理】 EthicsofHealthEduc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衛生教育倫理係指從事衛生教育工作者共同認定之工作道德與理想。
衛生教育人員希望藉教育的力量,使個人產生一些改變,以導致一較健康的生活。
由於學習與改變是個人的經驗,故作為改變他人行為的衛生教育人員應有崇高的理想所引導,並在其同儕中形成共識,如此方可避免對公眾的危害;
這也是美國學者格林伍德(ErnestGreenwood)所提出的專業特性之一。
就衛生教育而言,其價值觀念應基於對下列事務之尊重:對人體生命之尊重;
對個人人格尊嚴之尊重;
對個人信念之尊重;
對學習過程中的創見之尊重;
對民主自由原則之尊重,包括自由而公開的選擇、自決的權利等。
衛生教育倫理可以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實務領域的執行,第二部分係指研究的領域。
在實務方面羅斯(HelenS.Ross)和米可(R.PaulMico)提出衛生教育的專業道德規範應注重下列事項:(1)無論在與同事相處中或是為民提供服務時,皆不得有種族、宗教、年齡、性別、文化背景或是社會經濟背景之歧視;
(2)尊重對所屬機構及服務對象之義務,尊重同事之權利,以及尊重團隊精神;
(3)使有關的人參與計畫的研擬及執行;
(4)避免使用操縱的方法,俾使服務對象有自由公開的抉擇機會。
在研究方面的倫理應禁止對於研究對象的傷害,保證隱私性,以及獲得被研究者的同意。
美國教育評估標準聯合委員會(JointCommitteeonStandardsforEducationalEvaluation)提出在評估性研究方面特別有四個標準要考慮,即效用性、正確性、可行性及適當性。
其中適當性特別對研究的倫理提出規範,意指義務的說明、利益的衝突、完全告知、公眾知的權利、人體樣本的權利、人際交往、平衡報導及經費的責任。
這些標準係攸關隱私、樣本的保護以及資訊的自由。
美國國家生物醫學及行為研究保護人類樣本委員會(TheNationalCommissionfortheProtectionofHumanSubjectsofBiomedicalandBehavioralResearch)所界定的三個原則亦可供參考,即善意(beneficence)、尊重(respect)和公正(justice)。
一般專業的道德規範(moralcodes)係由一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團體組織系統訂定明確的條文,並藉由教育訓練的過程傳達與從業人員。
目前我國衛生教育界的道德規範尚待建立,美國公共衛生教育學會(TheSocietyforPublicHealthEducation)的道德規範或可為參考。
其內容包括:(1)正確的表現能力、教育、訓練的經驗,並且將在專業能力範圍內從事工作;
(2)經過研讀、訓練以及做研究,使專業能力維持在最高程度;
(3)誠實的報告研究結果和執行業務,不加扭曲;
(4)不因對象之種族、國籍、宗教、年齡、性別或社經地位而在服務、雇用、訓練、升遷上有所歧視;
(5)尊重隱私、尊嚴以及個人價值;
(6)對服務的個人或群體提供同意告知之原則;
(7)支持因選擇的改變而非強迫;
(8)支持一個教育環境以鼓勵個人的成長和發展;
(9)對不道德的事情採取適當的行動。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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