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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十九世紀教育行政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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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5:03: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德國十九世紀教育行政系統

 

EducationalAdministraionSysteminthe19thCenturyinGerman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德國十九世紀教育行政系統,主要是指十九世紀普魯士(Prussia)及其統一日爾曼地區成立德意志帝國後的教育行政制度。

 

十九世紀普魯士的教育行政制度,大致可以分為中央、省、行政區、區及社區五級。

 

在中央方面,普法戰爭普魯士戰敗後,廢除了一七八七年設於財政部下的中等學校委員會(Oberschulkollegium,SecondarySchoolBoard),然後於一八○八年於內政部(MinistryofInterior)下另設立教育局(SektionfürdenKultusundoffentlichenUnterricht,BureauofEducation),主管教育事務。

 

一八一七年另創設宗教、教育暨公共衛生部(MinisteriumderGeistlichen,Unterrichts-undMedizinalAngelegenheiten,MinistryofReligion,EducationandPublicHealth),其下分為宗教、衛生及教育三司(DepartmentofEducation),教育司由教育次長(MinisterofEducation)掌管,次長由國王任命。

 

次長的職權包括:任命直接幕僚、省學校董事會成員、行政區學校咨議員及大學教授。

 

至此教育事務轉由國家控制,但小學仍由教士視導,而中學則獨立於教會之外。

 

儘管在小學教育上,國家與教會已分工,但小學教育仍無法免於國家的影響。

 

一八七一年德意志帝國成立,依憲法帝國是由二十三邦及三自由市組成的聯邦國家,其中教育權掌握於各邦政府。

 

形式上帝國未設教育部,教育事業由各邦教育部長掌管,表面上成為地方分權,但實質上中央仍牢牢控制教育的大政方針。

 

其方式是,自一八七五年起,中央設立帝國學校委員會(Reichs-Schulkommission)成員六人,輪由各邦代表擔任,任期兩年,每年開會兩次,共同商議教育事務。

 

又皇諭高於各邦的法律。

 

在地方行政層級方面,普魯士自一八五二年起,畫分為十省(Provinces,後增為十二省),每省再分為數個行政區(Regierungsbezirke),不論省或行政區的大小如何,省與行政區的地位等同;

 

行政區下再畫分為數區(Kreise),區又分為兩大類,一是鄉區(Landkreis),一是城區(Stadtkreis)。

 

而鄉區之下,再分為數個社區(Gemeinden)。

 

相應於一般地方行政層級,也有配對的教育行政組織。

 

在省級方面,自一八二五年起,規定一般民政由公會(Consistory)管理,設最高主席(Oberpräsident);

 

每個公會下,均設宗教、教育、公共衛生三部門,以便與中央的部司相對應。

 

負責教育的部門,稱為省學校董事會(Schulkollegium,schoolboard),所有成員都由宗教、教育暨公共衛生部部長任命,所有教育方面的事務,則透過最高主席與省學校董事會聯繫。

 

省學校董事會由七至八位訓練有素的學校人員組成,主要職掌是在中等教育方面,具體事項有任命地方教育官員與中學教師,以及管理中學,此外其雖負責初等學校師資訓練機構的設立與維持,但卻不管初等學校。

 

又省學校董事會附設一考試委員會(examinationcommission),成員由教育次長任命。

 

自一八一○年起,負責中學教師執照考試;

 

自一八一二年起,負責文科中學(Gymnasien)畢業生畢業考試(Maturitätsprufung),及格者發給成熟證書(Reifezeugnis)及大學入學許可。

 

每年省學校董事會應將所有工作,分兩次向宗教、教育暨公共衛生部呈報。

 

至於行政區方面,各行政區有咨議會(council),咨議會設主席(Regierungspräsident),其地位與省的最高主席同。

 

咨議會由數位不同專長咨議員組成,其中負責公共教育的是學校咨議員(Schulrath),成員人數在七至八人間,是由教育次長任命官員出任;

 

其中部分成員是專業的學校人員,並具有督學的頭銜與功能。

 

透過咨議會主席,學校咨議員上與中央教育司、下與所屬教育官員聯絡,負責監督行政區內的初等教育。

 

如此一來,學校咨議員既是行政區咨議會的成員,又是中央教育司的官員。

 

在區方面,為了視導學校,每行政區下再畫分為數區,每區設區督學(Kreisschulinspektoren)。

 

區督學負責視導區內所有初等學校,並與地方督學(localinspectors)及學校人員保持密切聯絡。

 

他們直接代表政府監督區內學校是否確實按政府的法規行事。

 

區督學實際上絕大部分是由神職人員擔任,在新教區內由牧師擔任;

 

程序上由省教會公會提名,然後由教育次長批准。

 

至於在天主教區則由職事(dean)擔任,程序上由主教推薦給公會,再由公會呈報給教育次長任命。

 

除此之外,行政區咨議會也任命一些地方督學,通常是由學校的贊助人或大型學校的校長擔任,代表咨議會督導該校。

 

在鄉區方面,鄉區內再分數個社區,而每個社區往往也是教區(parish)及學區。

 

依法每一學區,至少設一所初等學校。

 

社區的教育行政部門稱為學務委員會(Schulvorstand),成員包括:學校的贊助人、各教會代表、學校所屬教區的牧師、社區的首長、一或二位家屬(也是學校協會Schulverein的成員)。

 

再由學務委員會中的牧師、社區首長及贊助人組成學校管理小組,負責校內外事務;

 

其中神職人員,負責學校內部秩序、監督及指導校長;

 

而社區首長,負責管理財務;

 

贊助人,受官方指派擔任地方初等教育督學,經常訪視學校,與其保持密切聯繫。

 

至於城區方面,其下不再分社區。

 

行政首長為市長。

 

對於擁有一所以上初等學校的城市教區,每一教區有一個管理小組,此外還有一綜合單位稱為市學校委員會(Schulkommission,Schideputation,schoolcommission),有權管理市內所有初等學校。

 

委員會成員包括:市長、一至二位市長指派的市府官員及相同人數市議員、校長或教師代表,各教會代表各一人及區督學。

 

上述人員的任命,均須經行政區咨議會同意。

 

事實上,區(kreis)級以下的教育行政部門權力很有限,雖有權從官方建議的名單以外挑選教師,但須經行政區咨議會同意。

 

又如市學校委員會欲增設一中學,必須先獲省學校董事會同意,然後決定學校的類型,提供建築設備,及從官方建議的名單以外挑選教師,送省學校董事會同意,但一旦學校成立後,其即無權再過問;

 

教師由省派員視導,課程按部頒標準實施。

 

總之,透過上述行政體系,國家完全掌握了由初等學校到大學的各級教育;

 

透過它,普魯士中央政府可以貫徹其教育主張,而不再受教會影響,也不會有與政策相悖的情事出現。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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