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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成規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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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2:03: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道德成規後期

 

Post-ConventionalLevel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道德成規後期是道德認知發展的第三期,也是最高的層次;

 

由美國哈佛大學郭爾保(LawrenceKohlberg,1927~1987)於一九五八年,在其博士學位論文〔十歲至十六歲青少年道德思考與選擇模式發展〕(TheDevelopmentofModesofMoralThinkingandChoiceintheYearsTentoSixteen)中所提出。

 

此期特徵為具有一種朝向自律的道德原則的推進力;

 

道德認知發展達到此期的人,顯著地努力界定道德價值與原則,這些道德價值和原則具有確實性與應用性,不同於持有這種原則的團體和個人的權威,也不同於個人自己對這些持有權威的人或團體的認同。

 

從自我與社會規則、自我與社會期望的關係分析,道德認知發展達到此期的人,原則上了解且接受社會規則;

 

但是基於社會規則之上的普遍道德原則。

 

這些原則與社會規則衝突,故而以普遍人權與義務及普遍道德原則為準,而不以社會成規與禮俗為判斷的依據。

 

此期已將自我和規則與別人的期望分化,並根據自選的原則界定道德。

 

這種自選的原則,源自個人的良心,不受成規的拘限。

 

郭爾保推測,僅有少數成人的道德認知發展達到此期,而且時常是在二十歲以後才能達到。

 

從社會立場來看,此期的觀點如同成規前期一般,又回到個人的立場。

 

然而所採取的個人觀點是普遍的,乃是個人理性的道德觀點。

 

成規後期的個人知道社會成員的觀點,但是基於個人的道德觀點而懷疑社會成員的觀點,對社會義務以符合道德理性的個人方式重加界說。

 

個人對基本道德或道德原則的奉獻,是最優先考慮的,或當作採取社會觀點,或接受社會法律與價值時所必需的。

 

依順序而言,社會的法律和價值應該是使任何有理性的人,不論社會地位,不論屬於何種社會,都能奉獻自己於社會的法律和價值,因此成規後期的觀點是先於社會的,個人目的在作出道德奉獻及維護建立一個良好與正義社會的標準。

 

個人可以用此觀點判斷一個特殊的社會或一套社會措施,以及個人合理地奉獻給一個社會。

 

道德成規後期的人堅持一種道德成熟的標準;

 

所謂自律是為自己決定是非,其觀點是逐漸發展出來的,因此道德成規後期的人,努力建立道德價值與原則。

 

在道德原則性層次,獨立思考,在群體中自己決定如何執行,不管別人的權威。

 

接受群體是由於他自己的良心沒有一個群體可以代替他的良心。

 

郭爾保又將此期分為兩個階段(stages):即第五階段與第六階段。

 

第五階段是社會契約合法性導向:此階段的人有守法主義與功利主義的意蘊;

 

正當的行動傾向於根據普遍的個人權利,和被整個社會嚴格地考驗過與同意的標準來闡釋其意義。

 

此階段的人對個人價值和意見的相對性有清晰的認識,強調獲致意見一致的程序法則。

 

除了根據憲法與民主政治所同意的觀點來判斷是非之外,權利是個人的「價值」與「意見」。

 

第五階段的人仍強調「法律觀點」,但更強調社會功利的合理性。

 

法律領域之外,自由協議與契約是約束義務的要素。

 

郭爾保稱此階段是屬於美國政府和憲法的「官方」道德(officialmorality)。

 

第六階段是普遍性倫理原則導向:道德認知發展達到第六階段的人,認為「正當」(right)是由良心來界定。

 

良心的決定則是依據邏輯內涵性、普遍性和一致性的自我選擇的倫理原則。

 

這些原則既是抽象的,又是倫理的,如〔聖經〕中的金科玉律(GoldenRule)、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哲學中的定言令式(categoricalimperative),而非如十誡(TenCommandments)那樣具體的道德規則。

 

這個原則性導向是正義、人權的互惠與平等,以及把人類尊嚴當作個人加以尊敬的普遍原則。

 

在此階段的人,良心是原動力,尊重每一個人的個性是至上的,價值對所有的人類而言是有效的;

 

個人順從規則在於避免良心的自我譴責。

 

在此階段,道德是基於普遍性倫理原則的良心的決定。

 

行動的本身必須是善良的,且與這些原則一致而無矛盾。

 

個人立於這些原則上,作他的判斷。

 

此階段不但導向於實際規定的社會規則,而且導向於包含邏輯的普遍性和一致性的原則。

 

這些原則,主要是人類行動的正義、互惠與平等、普遍尊重人權與人格的原則;

 

把道德的最高價值放在人類的生命、平等和尊嚴上。

 

本階段的個人,服從是為了避免良心的自我譴責。

 

相信人類生命是神聖的,把人類生命當作代表一種普遍性的人類價值,而尊重個人。

 

所謂個人的正義意指「把每一個人當作目的,而非工具」。

 

此階段可謂是「自律意志」的階段,意即自己規律自己,故本身完全自主自由,無所等待,無所限制。

 

「自律意志」所定的原則,因其來自超經驗界,不是由於個人個別的經驗,故可普遍通用,而成為公共的道德標準。

 

正如〔中庸〕所言:「故君子之道,本諸身,徵諸庶民,考諸三王而不繆,建諸天地而不悖,質諸鬼神而無疑,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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