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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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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1:15: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試用教師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試用教師指已具有規定之學歷資格並已應聘在中等學校任教,但尚未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之教師。

 

依據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教育部臺(76)參字第四六○三二號令修正公布之〔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規定,已具有該辦法第八、第九及第十條所規定之學歷資格,但未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學分者,應聘為中等學校教師時,得登記為試用教師。

 

另依據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四日教育部臺(79)參字第一四三五三號令修正〔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試用教師之試用期限最多五年,期滿仍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則試用學校不予續聘。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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