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考】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會考」係指教育行政機關針對各級學校應屆畢業生所舉辦的一種特殊考試制度,其目的在增進學校教育效果及使學生畢業程度達到一定水準。
我國會考制度最早在民國十九年(1930)創行於湖北省,二十一年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學生畢業會考規程〕,規定凡已屆畢業的中小學學生,均應參加各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畢業會考,會考制度始通行於全國各省。
二十二年教育部又將小學會考取消,並修正公布〔中學學生畢業會考規程〕;
二十四年再次修訂,全文計二十一條,對於主辦單位、考試資格、範圍、科目、時間、地點及成績核算、處理等事項,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
以下分別說明:1.主辦單位:(1)省縣市內之畢業會考,由各省教育行政機關組織委員會辦理之。
(2)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內之畢業會考,由各市、區教育行政機關組織委員會辦理之。
2.考試資格:各中學應屆畢業之學生,經原校考查畢業成績及格後,始得參加畢業會考。
3.考試範圍及科目:(1)考試範圍以各科課程標準中之教材大綱為限。
(2)初中與高中的會考科目略有不同。
前者包括:公民、國文、算學、理化(物理、化學)、生物(動物、植物)、史地(歷史、地理)、外國語等七科。
後者包括:公民、國文、算學、物理、化學、生物學、歷史、地理、外國語等八科。
4.考試時間及地點:(1)各地畢業會考應在每年六月最後一星期及一月第一星期內舉行。
(2)會考地點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決定公布,施行區域較廣、學生較眾的地區,為便利學生,得分區會考。
5.成績核算及處理:(1)學校各科畢業成績(即三學年成績之平均數)占百分之四十,會考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各科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標準,各科均須及格始得畢業。
(2)一科或兩科不及格者,得繼續參加各該科會考兩次;
三科以上不及格者,則予留級。
(3)會考結束後,主辦機關應公布學生個人各科成績之平均數,並別以等第。
另亦應公布各校應屆畢業生人數、參加會考人數百分比,及學生平均成績,並分列甲乙丙丁四等。
民國二十五年,高中會考科目又略有變動,由原來八科變為國文、外國語、算學、史地、理化等五科。
抗戰軍興,戰區各省舉行會考困難,暫停辦理;
後方各省雖仍繼續舉行,因受戰事影響,三十四年(1945)以後即全面停辦。
政府遷臺後,百事待舉,會考亦未實施。
直到民國四十五年(1956),臺灣省教育廳為考查各高級中學教育設施及提高學生程度,又有高中畢業會考之舉,唯考試科目僅為三民主義、國文、本國史地等三科,且非單獨舉辦,而係與大專新生入學聯考合併辦理,與學生能否畢業無關。
四十六年,教育部指示臺灣省教育廳應舉辦高中畢業會考,以代替各校之畢業考試,會考科目包括高中三年所修之國文、公民、歷史、地理、三民主義、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英語等十科,該年參加會考者計有公私立高中八十八校,應屆畢業生八、○九八人。
臺灣省教育廳除於民國四十五、四十六年曾舉辦高中畢業會考外,其後因故迄未再舉辦。
就我國教育發展史而言,會考僅間或為之,亦未持續舉行,其利弊得失值得教育人士反省與檢討。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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