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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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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15:42: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裁判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裁判」是一個法學名詞,在民(刑)事訟法中,就有如此的定義:「裁判乃法院通過法律,判斷事實之意思表示之謂。」

 

放在法學界,裁判是一種有關法律行為的判決過程及表達方式。

 

但是,在運動競賽中,裁判或裁判員是主持有關運動競賽規則的法定人。

 

此法定人的定義是:「運動裁判員乃運動競賽中,根據規則,判斷事實,以主持促進運動競賽的法定人員。」

 

有些運動項目執法的裁判員稱為Referee,如籃球、足球;

 

有些稱裁判員為Judge,如體操、田徑運動。

 

最古老的運動裁判員,可考證者為古希臘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裁判,他們實際上是集四種工作於一身的人物,那就是:行政官吏、祭司、教練、裁判四種工作。

 

其中行政官吏、祭司、教練的工作技術是要重於裁判技術,可能是古希臘的裁判是榮譽職,技術要求的因素很少,但其權力則大於今日裁判員。

 

運動裁判員的價值在於:(1)使運動競賽公平;

 

(2)提高運動技術水準;

 

(3)保證運動規則的實施;

 

(4)維護運動競賽的價值;

 

(5)使運動競賽富於教育性。

 

當然,上述的裁判員的價值,不是每一位運動裁判員都能促成的,卻是每一位運動裁判員心嚮往之的工作。

 

一位優秀的裁判員其標準之認定,應該從兩方面而論。

 

在本身健康上,應是肢體健全,心智正常,健康情況良好。

 

在裁判技術表現來說,其條件為:1.熟知規則至於深明一切;

 

2.對判決應認真、公平與嚴守中立;

 

3.保有充足的體力與充分的練習。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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