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職業訓練班實施方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國三十四年(1945)抗戰勝利,政府致力復員,首要工作須輔導戰時失學青年繼續就學,或安置就業,乃積極加強推行職業教育,除增設職業學校外,教育部並於當年七月二十日令頒[短期職業訓練班實施辦法]一種,目的在訓練專門技術人才,參與國家經濟重建工作;
故凡培養技術人才之各種傳習所、講習班等,均屬短期職業訓練班。
短期職業訓練班辦理之方式,分為委託辦理、指定辦理、自行舉辦三種。
該辦法規定:各高級職業學校及專科學校,如鑒於社會需要專門技術人才時,得自行舉辦之;
各地方政府如鑒於地方建設上需要某項技術人才時,除自行舉辦外,得委託或指定學校辦理之;
私人或團體如因社會或其所興辦之企業需要某項技術人才時,得自行舉辦,或委託學校辦理之。
短期職業訓練班招收之學員為初、高級中學畢業程度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訓練期限定為三個月至一年,視教材之多寡及技術之難易斟酌訂定,得延長或縮短之;
訓練班之課程以專授技術學科為限,其教材除由教育部編訂外,並得由地方政府或學校編訂地方性教材或特種技術教材,呈請教育部審定後採用之。
短期職業訓練班之由省市立各高級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地方政府、行政機關主辦者,應由省市教育行政機關查明呈報教育部備案;
由教育部主辦者,應由教育部呈報行政院備案;
私人或團體主辦者,則由私人或團體呈報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教育部備案。
但所有短期職業訓練班設立時,應將設科、課程、設備、經費等詳明計畫及教員資格、學生納費等項,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備案;
其經費應由指辦、委辦或舉辦單位負擔,亦得呈請教育行政機關補助。
每屆訓練結束時,應將修業期滿之學生名冊、學業成績及實施概況等呈報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修業期滿考試及格者,得發給專門技術學科學業成績證明書。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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