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是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所發布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的法規性文件。
包括總則、招生機構及其職責、報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體健康狀況檢查、考試、招生來源計畫、錄取、招收保送生、招生經費、處罰和附則等十二章,其要點如下。
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全面統一考試。
招生工作實行三級管理,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各級招生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普通高等學校設招生辦公室,執行國家教育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根據國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計畫及來源計畫,錄取新生。
考生報考條件是擁護「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決心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勤奮學習;
高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身體健康,未婚;
年齡不超過二十五周歲;
報考外語院校和專業(師範院校系、科除外),年齡不超過二十三周歲。
對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優秀青年,經批准,年齡可放寬到二十八周歲,有特殊貢獻的,經批准,年齡、婚否不限。
條例中強調對考生進行思想品德考核。
此外,為了擴大高等學校選拔新生的權力,彌補考試的不足,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可以招收保送生。
普通高校招生分為國家任務、用人單位委託培養、自費生三種計畫形式。
經國家教委批准,對工作與生活比較艱苦的地區,可在國家任務招生來源計畫中確定適當比例,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條例中還規定了對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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