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有效性】 Allgemeingültigkei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普遍有效性」意指當某些學科或律則對所有認知或實踐主體必然成立時,則這些學科或律則即具有普遍有效性。
故凡具有此性質之判斷或命題,並不會因主體經驗的變動或偶然的條件,而影響其普效性。
就認知面向而言,學科之所以對所有認知主體必然成立,即在於它本身的純粹性;
但這項純粹性的來源為何,則有不同的主張。
笛卡爾(R.Descartes,1596~1650)以後的理性主義者認為知識傳統是先天存在於認知主體之外的,結果造成了獨斷論;
而經驗主義者則將知識視為認知主體心理聯結的結果,其後的心理主義者甚至將知識的有效性基礎建立在心靈特質之主觀必然性上,結果乃造成了懷疑論及相對主義。
康德(ImmanuelKant)為解決這類各執一端而生的問題,遂主張批判哲學。
一方面肯定經驗的重要性,認為知識起源於經驗,另方面又認為經驗並不等於知識,因為經驗充滿了認知主體的偶然條件,而知識本身卻排除所有的主觀因素。
為保持知識的這種純粹性,康德以知性範疇作為確保知識具有普效性的條件。
換言之,即預設了認知主體在知性作用上的共同性,以肯定知識具有普效性。
在實踐方面,康德亦以同樣的方式肯定道德法則的普效性;
宣稱道德雖以「應當」的方式呈現,但卻不代表道德實踐是外塑的,或者道德法則的產生外在於實踐主體,並非主體只能被動地去實踐這些法則,而是因為人具有理性及感性生命,面對其感性時,實踐主體的理性以自我克制去實踐道德法則。
理性不受任何主觀條件(如感性的愛好、慾望等)的限制,就意味著理性已實踐了一項道德法則,因而道德法則本身就是不受感性條件影響的行為準則;
而當實踐主體依理性原則展現一項行動時,意指其行動是在不受感性因素影響下而產生,而且對有理性者皆有效,故道德法則是以理性作為實踐的根據,對有理性者而言,道德法則在實踐上具普效性。
綜括而言,一項具有普效性的命題或判斷,指具有對主體必然成立的性質。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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