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督學道】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提督學道為設於明、清兩代的省級學官名,又稱為督學道、提學道,亦簡稱提學或學道。
明初各地的教育行政及學校由巡按史,布、按兩司及各府州縣官兼管;
正統元年(1436)起,特設提調學校官,南、北兩京以御史充任,稱為提學御史,各省則參用按察司副史、僉事,稱為提督學道,任期三年,主管所屬的學校及教育行政,並主持生員歲、科二考。
景泰元年(1450)罷提學官,天順六年(1462)復設,並敕諭十八條,使學官奉行之。
惟各省雖設提學,然少數地方幅員廣大或較僻遠,歲巡所不能至,乃因地制宜,如口外及各都司、衛所、土官屬於分巡道員,而直隸廬、鳳、淮、揚、滁、徐、和,屬於江北巡按,湖廣衡、永、彬屬於湖南道,辰、靖屬於辰沅道,廣東瓊州屬於海南道,甘肅衛所屬於巡按御史。
萬曆十一年(1583),南直隸分上、下江,湖廣分南、北,各增提學一員。
明代提學之官,專督學校,不理刑名,如有詞訟,重者送按察司,輕者發有司,直隸則轉送巡按御史。
督、撫、巡按及布、按二司,不許干預提學之職事。
清初因之,惟直隸省設提學御史一人,掌管全省教育事宜,不久改稱提督學政,簡稱學政。
順治十年(1653)以後,亦以翰林編修、檢討、中允、侍講、侍讀等官充任,至清末始廢。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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