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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巴登法案](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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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13:44: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喬治-巴登法案](美國)

 

[George-BardenAct1946](US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喬治-巴登法案]為[喬治-狄恩法案]的修正案近三十年的發展與努力,美國工業化經濟已逐漸轉變擴及服務性經濟。

 

至一九四六年美國第七十九屆國會由參議員喬治(WalterF.George)與眾議員巴登(GrahamA.Barden)共同提出另一職業教育法案,經國會通過稱為[喬治-巴登法案],以取代原[喬治-狄恩法案](GeorgeDeenActof1936)。

 

該法案為美國[喬治-狄恩法案]修正而來,因此提供更多的職業教育發展,並且允許更具彈性的發展職業教育方案及提供職業教育更多的經費。

 

依據該法規定,聯邦政府每年應增撥二千九百萬美元,補助農業、家政、工業行業以及商業教育的發展,拓展職業教育更多用途的基金。

 

並且擴及商業之銷售分配職業教育(distributioneducation)的領域。

 

該法案又授權將行業與工業教育(tradeandindustrialEducation)的部分撥款,用於實用護士教育(practicalnurseeducation)及附加條款發展水產教育(fisheryeducation)。

 

至一九五八年國會通過第八項[國防教育法案](TitleEightofNationalDefenseEducationAct),成為[喬治-巴登法案]的第三次修正案。

 

該案授權以四年為期,每年由聯邦政府提撥一千五百萬元,作為支持培訓與國防有密切關係職業的熟練技術人力之用。

 

[喬治-巴登法案]有如下的改變:1.支持兩個新的組織「美國未來農民」(FutureFarmersofAmerica,FFA)、「美國新農民」(NewFarmersofAmerica,NFA)。

 

2.提供已經受雇的工作者局部經費、部分時間或夜間的課程。

 

3.公共或其他服務業允許接受部分時間課程的補助。

 

4.提供職業教育相關人員差旅費。

 

5.穩固職業教育和職業輔導資訊發展。

 

6.提供青年人校外工作經驗訓練。

 

7.提供經費購買或租用職業教育用設備。

 

8.允許十八歲以上離開學校之青年接受養成訓練之選修課程,並給予經費的支持,但其實習時數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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