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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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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13:02: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日本)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為日本各都、道、府、縣的教育行政機關,主管該轄區內之公立教育事務。

 

依日本公布之〔地方教育行政組織及運營法〕規定,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由五名委員組成,均由該都道府縣知事提名,經都道府縣議會同意後任命。

 

委員的任用資格如下:1.須具有被選為都道府縣知事之被選舉權。

 

依規定知事的被選舉資格為:年滿三十歲、具日本國籍、未受禁治產處分、未被宣告破產且尚未復權、未被處禁錮以上之刑。

 

2.須人格高潔、且對教育學術及文化有識見。

 

3.無下列情形之一:(1)被禁治產或宣告破產尚未復權;

 

(2)曾被判禁錮以上之刑;

 

(3)五名委員之中,不得三名以上屬於同一政黨。

 

為保持中立性,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地方公共團體之議員或首長,不得兼任地方公共團體所誤具執行機關性質之委員會之委員,不得擔任地方公共團體的專任職員,不得擔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幹部,也不得積極參加政治活動。

 

依〔地方教育行政組織及運營法〕之規定,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之職權,在管理或執行下列有關都道府縣教育之事務或法律:1.有關設置、管理及廢止都道府縣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如圖書館等之事務。

 

2.有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財產之管理。

 

3.有關教育委員會職員及學校、教育機構職員之任免事項。

 

4.有關學齡生徒與學齡兒童之就學、轉學、退學之事項。

 

5.有關學校的組織、編制、教育課程、學習指導、學生指導及職業指導之事項。

 

6.有關教科書及其他教材之事項。

 

7.有關校舍、教學用具等設備之整備工作。

 

8.有關校長、教員及其他教育有關職員的進修事項。

 

9.有關校長、教員及其他教育有關職員、生徒、兒童及幼兒之保健、安全、厚生與福利之事項。

 

10.有關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環境衛生事項。

 

11.有關學校供應膳食之事項。

 

12.有關青少年、婦人教育及公民館的社會教育事項。

 

13.有關體育運動事項。

 

14.有關文化財產之保護事項。

 

15.有關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之事項。

 

16.有關學校法人之事項。

 

17.有關與教育有關之各項調查與統計工作。

 

18.有關所掌事務之宣傳。

 

19.以上所列各項之外,有關都道府縣區域內之教育事務。

 

根據安藤堯雄的分析,日本教育委員會有下列四項性質:1.是屬於地方公共團體的一個機關:與地方公共團體首長及議會立於平等地位的一個獨立機關,可對外單獨行文。

 

2.是公立學校的行政機關:所管轄的學校限於公立中等以下學校,至於私立學校則由都道府縣知事管理。

 

3.是由任命的委員組成的行政機關:由地方公共團體首長提名經議會同意所任命的委員所組成,屬委員制。

 

4.是合議制機關:教育委員會必須以集會合議方式作決定,個別委員不能單獨行使任何權限。

 

安藤堯雄同時指出,教育委員會制的目的,在使日本教育行政民主化、地方分權化及獨立化。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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