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感與行為】 ResponsibilityandBehavior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責任感原屬社會學與道德哲學問題,至皮亞傑(J.Piaget,1896~1980)之〔兒童道德判斷〕(TheMoralJudgmentoftheChild,1932)出版後,遂成為心理發展的問題。
在皮氏書中,發現兒童對責任感的認識,有客觀與主觀之別。
客觀的責任感基於外在事件,主觀的責任感由行動者的意向而定。
海德(F.Heider,1896~1988)於一九五八年出版其〔人際關係心理學〕(ThePsychologyofInterpersonalRelations),認為一個人對另一個人之責任歸因,因發展階段而別,自幼年至成熟分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名「聯結」,見於幼兒。
幼兒認為凡是和行動者有關的,行動者便有責任。
第二階段稱「寄託」,即凡是出自於一個行動者所造成的後果,行動者即應自行負責。
第三階段為「預見」,即凡屬能預知一行為的後果者,行為者即應負責。
第四階段為「意向」,即凡屬有意做一行動,即應為此行動後果負責。
第五階段為「辯解」,即一個行為縱使導致不良後果,如果行為者能提出充分理由而自圓其說,即可不負此行為賣任。
海氏認為最後階段是成熟而通達的階段。
論行為的責任者見於司法案件者最多,尤其對少年犯罪案件,責任的歸因常是爭議的焦點。
由心理立場研究責任歸因者亦為數極多。
在對正常人的觀察中,旁觀者對當事人的責任判斷,如其行動造成不良後果,則責難者居多,倘此旁觀者與當事人原為相識,則極力撇清自己與其人的關係,否則寧可對此人此事不予置評。
至於對造成有利後果的行為,則獎譽交加,對行為者顯示喜好,甚至樂於親近。
此兩種判斷,皆顯示判斷者明白的確定了行為者的責任。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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