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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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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12:39: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被動吸菸

 

PassiveSmoking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被動吸菸」又稱為「非自願吸菸」(involuntarysmoking),或「二手菸」(second-handsmoking),相對於「主動吸菸」,後者又稱「自願吸菸」(voluntarysmoking),或「一手菸」(first-handsmoking)。

 

主動吸菸是指點燃香菸的吸菸者本身的吸菸行為,其所吸入的菸煙稱為「主流煙」(mainstreamsmoke)。

 

被動吸菸是指不吸菸的人在室內暴露於菸草燃燒物之下,所吸入的菸煙。

 

其菸煙來源有二:吸菸者所吐出的煙及香菸點燃時所放出的側流煙(sidestreamsmoke)。

 

根據研究發現,側流煙中有害化學物質諸如尼古丁、焦油、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的含量,均此主流煙高出三倍以上。

 

被動吸菸會對個人造成健康上的危害,這些危害包括:(1)影響個人的認知能力:不吸菸者在菸煙的環境下,聽力的敏感度、智力成績、考試成績均降低。

 

(2)產生不適的生理反應:如眼刺激、鼻刺激、疼痛、咳嗽、喉痛、嘔吐等。

 

(3)增高慢性病的罹患率:增高肺功能障礙、肺氣腫、氣喘、肺癌等疾病的罹患率。

 

鑑於被動吸菸對不吸菸者健康的危害,世界各國遂有「嫌菸權」的主張。

 

所謂的嫌菸權,是指為維護不吸菸者的健康與生命,禁止存公共場所及共有的生活空間中吸菸的權利主張。

 

美國在一九七四年時,全國吸菸與健康聯合委員會(NationalInteragencyCouncilonSmokingandHealth)簽署〔不吸菸者權利法案〕(Nonsmoker'sBillofRights),強調不吸菸者具有以下三項權利:呼吸清潔空氣的權利,表達意見的權利,及採取行動的權利。

 

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維護公共場所空氣品質,增進國民健康,特訂定〔公共場所禁菸辦法〕。

 

依該項辦法規定,在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車站、埠頭、航空器、鐵路列車、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渡船、醫院、診所、影劇院、歌廳、餐廳等公共場所內,皆不得吸菸,唯部分公共場所得設置吸菸區(室)。

 

該項辦法並規定,在各公共場所吸菸區(室)以外地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誌,且各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對於吸菸區(室)外之吸菸行為,應予勸阻。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我國政府目前正積極研訂〔菸害防制法〕,待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後,即可付諸實施。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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