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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盲標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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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12:32: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脫盲標準(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脫盲標準是對文盲脫盲應達到的基本要求,各國因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的程度不同而脫盲標準各異。

 

大陸地區脫盲標準以文盲應達到的最起碼的讀寫能力為主,從一九五○年代初開始至今,隨時代發展而有所修改。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全國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提出的脫盲標準是:幹部和工人應認識(會講、會讀、會寫、會用)二千個常用漢字,能閱讀通俗書報,能寫二百至三百字的應用文;

 

農民應認識一千個常用漢字,能閱讀最通俗的書報,能寫農村常用的便條、收據等;

 

城市勞動人民應認識一千五百個常用漢字,閱讀寫作參照工人、農民標準。

 

一九五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掃除文盲的決定〕中,將一九五三年所定標準中農民的識字量由一千個常用漢字提高到一千五百個常用漢字,並增加應學會運用珠算進行簡單的計算一條。

 

一九七八年國務院〔關於掃除文盲的指示〕提出城市、工礦地區的脫盲標準為應識二千個漢字,達到讀、寫、用、講「四會」,同時刪去了農民脫盲標準中應會用珠算進行簡單計算的要求。

 

一九八八年二月國務院發布〔掃除文盲條例〕,規定個人脫盲標準為:農民識一千五百個漢字,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識二千個漢字;

 

能夠看懂淺顯通俗的報刊、文章,能夠記簡單的帳目,能書寫簡單的應用文。

 

上項條例中還規定用民族語言文字掃盲的地方,脫盲標準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制訂。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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