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留學教育】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留學教育是清朝末年所謂洋務派主張「新教育」的主要作法之一;
他們認為要學習西方文化,學習西洋科學技術,只是在國內辦學是不夠的,必須要直接到國外實際學習才有用。
當時曾國藩、李鴻章、丁汝昌、沈葆楨、容閎等大臣都曾經多次上奏請求准予派學生到西方各國留學,學習船政、兵技、駕駛等。
同治九年(1870)天津發生燒教堂、殺教士等案件,清廷遂覺得百姓民智閉塞,有必要了解西學;
其中影響最大的是曾國藩和李鴻章的上奏,促使陳蘭彬與容閎辦理有關遊學事宜,並在同治十年於上海設預備學堂,由劉開誠任該學堂監督。
其後於同治十一年夏天起由陳蘭彬與容閎率領一百二十名幼童分成四批到美國留學。
當時選擇幼童出國留學必須符合「志趣遠大、品質樸實、不牽於家累、不役於紛華」之原則,年齡大都在十二、十三歲之間,年齡最大十六歲,最小的十歲,而留學的時間是十五年。
第一批留美學生是同治十一年由容閎率領三十名學童在上海乘輪船渡太平洋到達美國;
唐紹儀、詹天佑、梁敦彥、蔡廷榦等人都是當時我國第一批官派的留美學生。
這是中國近代公費留學的開端,其後分別在同治十二年、十三年、光緒元年(1875)又各派三十名學童出國留學,總計為一百二十名。
清廷當時派陳蘭彬為留學生監督,容閎為副監督;
規定留美學生在美國時,除了規定要學習軍政、船政、步算、製造等西方學問外,也要兼學經書、小學、四書、五經以及有關之國朝律令等。
而且每逢節日要由監督向學生講〔聖諭廣訓〕,初一、十五還要待祭孔禮等,其用意是要使留學生不忘本國的經學與禮儀規範。
當時留美學生成績都很好,表現出色,清廷也在哈佛(Harvard)與康乃狄克(Connecticut)設有留學生事務處。
光緒二年(1876),政府任吳子登為留學生監督;
吳性情比較頑固,非常反對遊學,對於留學生的學問、道德等多所批評。
加上當時在美國有禁止華人工作的事情發生,於是有人主張停辦遊學,遂於光緒七年,將百餘名在美的留學生撤回,使我國新學的氣運受到中挫。
幸好福建船政局所送出國留學的學生並不在美國,而免受到波及。
這些學生回國後,對於我國新教育的影響不小。
中日甲午戰後,清廷受挫;
而日俄戰爭,日本大勝,使維新的主張受到重視,留學國外遂有漸增的現象。
清廷因見出洋留學者日多,因而建立監督的制度與考試的法令;
除派任歐、日與美國留學生監督外,並訂定留學生監督處章程及獎勵章程。
當時留學生的考試有二種:第一種是在尚未出國前,先考驗其是否合格,稱為出洋考試;
第二種是留學生出國回來後,參加考試,以為進入仕途的準備,稱為登用考試。
到了宣統三年(1911),革命軍起義後,監督的制度仍保存,考試的規定除一部分尚保留外,都已大致廢除。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