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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正體育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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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11:16: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教育部中正體育獎章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部為獎勵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參加國際運動競賽為國爭光,依獎章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訂有〔中正體育獎章頒發要點〕,其獎勵對象如下:1.參加規定之各項國際正式比賽,未獲國光體育獎章,而其成績打破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正式審查承認之田徑、游泳、射擊、射箭、自由車、舉重等六種運動之世界、奧運、亞洲、亞運紀錄之運動選手。

 

2.其他有客觀標準之運動紀錄,經規定程序獲體總審查承認者。

 

中正體育獎章分三等,給獎資格及助學金頒發額數如下:1.一等:打破世界、奧運紀錄者,頒給新臺幣貳拾萬元。

 

2.二等:打破亞洲紀錄者,頒給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3.三等:打破亞運紀錄者,頒給新臺幣壹拾萬元。

 

同一選手打破多項紀錄者,每項均給獎。

 

單項成績與總和成績均打破紀錄者,分別予以承認並給獎。

 

團體或接力賽項目打破紀錄者,每人均給獎。

 

但在同一次運動比賽中,同一人或團體連續打破該項目紀錄時,應作一次計算。

 

依據教育部國光、中正體育獎章頒發要點第九點規定,對獲國光、中正體育獎章選手之教練,教育部同時頒國光、中正體育獎章、獎金給該有功教練。

 

依照選手獲獎等級頒給獎章,其頒發規定如下:1.如選手之啟蒙教練,階段培訓教練,指導教練為不同一人時,分別頒給獎章一枚;

 

為同一人時,頒給獎章一枚;

 

2.如同一選手獲獎兩次以上時,其教練依照該選手獲獎之最高等級頒給獎章一枚;

 

3.如選手在兩人以上時,其共同教練依照獲得最優成績選手之獲獎等級頒給獎章一枚。

 

有功教練之獎金,依教育部國光、中正體育獎章獎助學金頒發要點之規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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