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職員免許法〕(日本)】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日本的「免許」是證照的意思,「教育職員的免許」是指公家機構頒給某些特定人士具有教師(日文稱教育職員)資格的證明書,因此〔教育職員免許法〕係為提升及維持教師之素質,而規定之有關教師證書的法令。
日本的教師證書制度,自一八七四年(明治七年)即已開始,當時是對有意擔任小學教員者,進行學科考試,及格後授予小學訓導(日本對於小學教師之另一稱呼)的證書。
後來隨著學校制度的逐漸完備,教師證照制度也經過數次修訂,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證照主義並沒有徹底地實施。
戰後,日本政府為了確保教師的素質,及明示教師專門能力的客觀統一的標準,乃採取嚴格的證照主義,前於一九四九年制定了證照法(免許法)。
教師證照法至今已有十餘次的修訂,最近一次修訂是一九八八年(昭和六十三年),主要修改了普通證書的種類、改善證書的基準及創設特別免許狀等。
日本現行教師證照法的基本理念,包括:(1)不管任何層級教師,一律必須取得證照;
(2)師資培育採取在大學培育的開放制;
(3)重視在職進修,可經由進修,取得更高層級的教師證書。
依照日本〔教育職員免許法〕的規定,日本教育證書分為普通證書、特別證書、臨時證書等三種,其中普通證書又可依學歷之不同區分成專修證書、一種證書及二種證書。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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