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倫理綱領](日本)】 [CodeofEthics](Japa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所謂「倫理綱領」係一個專業團體為了對委託者和同業之間有一行為及處理之規範而自主地訂定的準則。
這種綱領大多明白訴諸文字,若有成員違反倫理綱領,一般都會受到來自該團體的處分。
其次,如其專業性(Profession)尚未受到社會普遍認定的職業,但為有助於公共之利益,並作為規範相關人員的行為,也會以綱領的形式對外發表,例如新聞出版有關協會發表[新聞倫理綱領]、[出版倫理宣言]、[雜誌編輯倫理綱領]等即是。
世界各先進國家的專業團體通常會訂定倫理綱領,日本的醫師團體在一九五四年制定[醫師倫理],律師團體也於一九五三年公布共三十五條的[律師倫理公約]。
雖然這兩個專業團體,形式上訂定了倫理綱領,但因為受到行政的誘導與支持,因此實質上並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功能。
至於教師方面,日本學界認為依照專業之認定基準來看,教師只能算是準專業或半專業,所以在教師的倫理綱領的制定方面,並不能說已非常的完整。
日本[教師倫理綱領],是在昭和二十七年(1952)由日本最大教師團體「日本教職員組合」(簡稱日教組)所制定公布,其後做了部分修改,至一九六一年定案,成為今日的日本[教師倫理綱領]。
[教師倫理綱領]的內容,分為二部分,在前文中述了和制定當時政治環境相關的事由,其後列舉「十項綱領」,並各附有簡短說明文。
其十項綱領如下:(1)教師因應日本社會的需要,和青少年一起共存;
(2)教師為追求教育機會均等而奮鬥;
(3)教師要維護和平;
(4)教師要站在科學的真理立場而行動;
(5)教師不允許他人侵害教育自由;
(6)教師追尋正確的政治;
(7)教師和家長們共同向頹廢的社會挑戰,創造新的文化;
(8)教師是勞動者;
(9)教師維護生活權;
(10)教師是團結一致的。
對於這項[教師倫理綱領],一般批評為過於抽象,只偏重口號,對於教師日常行為的規範,缺乏具體的內容。
其次,有關內容很少修改,最後修訂在一九六一年,因此無法隨著時代脈動而表現教師應有的倫理規範。
美國全美教育協會(NEA),早在一九二九年即制定倫理綱領,之後共修訂了十次左右,因此其內容比之日教組的綱領,較切合時代脈動。
再者,日教組在日本教師組織中的地位已經改變,此項綱領是否足以代表日本全部教師之共同心聲,亦值得檢討。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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