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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考試(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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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9:31: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教育考試(德國)

 

PädagogischePrüfung(German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德國各級學校包括基礎、主幹、職業、中間和完全中學的師資都是在大學或獨立師範學院中培養的。

 

他們在學業結束後,必須參加國家考試,才能獲得公務員資格。

 

國家考試分成兩個階段:首先是國家第一次考試,目的在評估學生在大學或師範學院中所學的課程,是否具有所選任教科目的專門知識,以及對教育學和哲學認識的程度,這稱為科學性的考試(WissenschaftlichePrüfung)。

 

第一次國家考試通常包括:(1)論文的撰寫;

 

(2)筆試和(3)口試三個部分。

 

論文的範圍以教育學科、選修學科或各種教學方法為原則。

 

筆試則測驗師範生希望任教科目的專門學識。

 

基礎和主幹學校將來的師資便要考試教育課程、各級學校的重點教育課程和所選修的科目。

 

完全中學師資必須考教育學及哲學基本課程,另外還要選兩三門教學科目為考試範圍。

 

口試也以教育學有關科目和所選擇教學科目的教材教法為主。

 

第一次國家考試及格後,基礎和主幹學校將來的師資必須經過一年半或兩年試用階段,職業學校和完全中學將來的師資也須經過兩年實習階段,中間學校的師資必須經過相當一段實習期間才能報考第二次國家考試。

 

第二次國家考試的辦法和第一次國家考試相類似。

 

1.論文的寫作:基礎和主幹學校的試用教師參加第二次國家考試應再繳一篇與任教學科有關問題的論文。

 

完全中學的實習教師應根據所任教科目的教學經驗討論一個問題寫成論文。

 

2.口試:有關心理學、青年研究、社會學、教育法規和學校行政等問題,考試二、三十分鐘,所選任教兩個科目的教材教法也各考二十分鐘。

 

3.第二次國家考試和第一次不同的地方即在增加試教過程。

 

各級學校試用或實習教師都要在高班級和低班級分別試教一次。

 

應考試用或實習教師在試教前必須寫好教案呈給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是由考試處主任、教育學院代表、本區督學、試教學校校長、各班級級任教師和各該專科的顧問教師所組成。

 

考試及格者才能成為終身職的公務員。

 

由於第二次國家考試重點是在實際教學經驗和教育問題方面,所以稱為教育考試。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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