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政策法〕(美國)】 [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US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係於一九六九年經國會參議院及眾議院共同決議,並於一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內容包含立法目的、立法宗旨、國家環境政策宣言及環境品質委員會等四部分。
1.立法目的:為訂立國家環境政策、設立環境品質委員會及其他目的,特制定本法。
2.法案宗旨:本法宗旨係揭櫫國家政策,主張促成國人與其生存環境間有富饒而舒適之和諧關係;
提升努力以防範或消弭對環境及生物圈之危害,並增進國人之健康與福祉;
充實國人對生態系及重要資源之了解;
並設立環境品質委員會。
3.國家環境政策宣言:內容包含五節,現僅將第一節摘錄如下:國會鑒於人為活動對自然環境中一切要素之相互作用具有深遠影響,尤其人口成長、高密度都市化、工業擴張、資源開發,及新穎而不斷拓展之科技進展之深遠影響,並鑒於保障及維護環境品質於人類整體福利及發展之至極重要性,茲聲明聯邦政府,各州、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有關之公、民營組織之一貫政策,乃運用一切實用手段及措施,包括財務及技術上協助,以於富饒之和諧關係中共存,且能滿足美國現代及後世之社會、經濟及其他需求之情況。
為執行本法所定政策,聯邦政府之一貫責任,乃運用一切手段,使國家得:(1)履行各世代為其後代監管環境之責任;
(2)確使所有美國人民享有安全、有益健康、富饒、有美質及文化上令人舒適之環境;
(3)保持本國重要之歷史、文化及自然遺產,並盡力維護具歧異度與變化性,且可供人選擇之環境;
(4)平衡人口與資源,以提高生活水準,並全面共享舒適之環境;
(5)強化可再生資源之品質,致力消耗性資源所能獲致之最大循環利用。
4.環境品質委員會:委員會之職權為蒐集關於現在及未來環境品質狀況及趨勢之資料,以便總統每年向國會提出環境品質報告。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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