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師範學院】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國二十七年(1938)起,教育部創設了國立師範學院制度,規定師範學院以單獨設立為原則,或於大學中設置之。
依此制度,若干教育學院均改為國立師範學院。
師範學院規定修業年限為五年,畢業後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並由教育部給予中等學校教員資格證明書。
另外,師範學院亦得設立各種專修科,修業年限三年;
並且可附設中小學,藉供學生參觀與實習;
亦得設第二部,招收其他大學性質相同學系之畢業生,授予一年之專業訓練,助其獲得教育專業智能。
此外,師範學院並得附設下列各部門:(1)初級部:招收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生,肄業年限三年;
(2)師範研究所:研究期限二年,授予教育碩士學位;
(3)高級中學教員進修班:肄業年限一年;
(4)小學教員進修班:肄業期限亦為一年。
師範學院的學生,一律免收學膳費,並酌給公費與制服費,唯畢業之後必須服務教育,其年限需照修業年限加倍計算,且在規定服務期間內,不得從事教育以外之工作。
國立師範學院制度創設後,到民國三十五年(1946)十月止,全國共有國立師範學院九所,分別為:(1)國立師範學院,設於湖南;
(2)國立女子師範學院,設於重慶;
(3)國立貴陽師範學院,設於貴州;
(4)國立湖北師範學院,設於湖北;
(5)國立桂林師範學院,設於廣西;
(6)國立昆明師範學院,設於雲南;
(7)國立北平師範學院,設於北平;
(8)國立西北師範學院,設於蘭州;
(9)國立長白師範學院,設於永吉。
除此之外,尚有附設於大學之師範學院,計:國立中央大學師範學院,設於南京;
國立四川大學師範學院,設於成都;
國立浙江大學師範學院,設於杭州;
國立中山大學師範學院,設於廣州。
抗戰期間創設的國立師範學院,確立了其後勝利復員與政府遷臺後,我國師範教育體系的發展基礎與方向,對我國師資培育工作有極其重要的貢獻。
唯此種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直接管轄的師範教育體制,到了民國八○年代,由於社會環境與政經背景的遞移,遭受許多的批評與責難,批評者認為在一個自由民主的開放社會中,師範教育不能繼續作為意識型態的製造工具,而應有不同的師資培育管道以培養出多元化的教師,方能順應瞬息萬變的多元社會。
教育部為順應時代潮流與社會變遷,遂於民國八十三年(1994)公布〔師資培育法〕,以取代過去的〔師範教育法〕,將原由國家辦理的國民中小學師資培育工作開放給各大學參與,施行近六十年的師範教育制度的型態乃大為改變。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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