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國民教育係指一國之全體國民所必須共同接受的基本教育。
從歷史上考察,國民教育原是西方近世文明演進的產物,其背景包括:其一,宗教改革的主張,呼籲國家普及教育,協助個人靈魂得救,對自己負責;
其二,產業革命的發展,激發城市中的勞動與中產階級,起而爭取政治保障及教育權利;
其三,民主政治的嬗替,啟迪人民心智,要求廢除貴族特權,提振民權。
至於國民教育之具體實現,則在十八、十九世紀,隨著國家主義的興起與盛行,歐洲國家紛將「教育權」自教會手中收歸政府執行,從國家立場出發,推動國民教育,期以內塑國家民族大義,外抗異族強鄰侵犯。
我國的國民教育,亦承此端緒。
特別是甲午戰後,國勢傾頹,力陳變法圖強之諸君子中,梁啟超先生首倡國民教育的重要。
他認為國民教育的本旨,一是要使全國之民眾皆能受教育,二是訓練全國之民眾皆有國家思想,俾「養成一種特色之國民,使結團體以自立競存於列國之間,不徒為一人之才與智云也」。
唯清末民初,我國並未建立國民教育的制度,直至民國二十八年九月〔縣各級組織綱要〕、民國二十九年三月〔國民教育實施綱領〕、民國三十三年三月〔國民學校法〕相繼公布施行後,我國的國民教育制度始具備法理的基礎,並將之納入〔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訂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臺灣地區現行國民教育的實施,係以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公布之〔國民教育法〕及民國七十一年七月發布之〔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為主要的依據。
所謂國民教育,可從形式及內涵兩方面來了解。
就形式而言,國民教育是全體國民的權利與義務,是一種人人入學,人人受教的全民教育,無論男女老幼、貧富智愚,凡屬國民,都應接受國家規定年限的教育。
因此,國民教育的實施,必須是義務教育和強迫教育,執行國民教育的學校,必須是國民學校,正值學齡者,一律入學接受正規義務教育至規定年限為止,已逾學齡者,則入學接受失學民眾補習教育,皆免納學費。
譬如〔國民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同法第五條接著規定:「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就內涵而言,國民教育是一種鍛鍊國民的基本教育。
早期的觀念認為必須包括管、教、養、衛的普遍落實,譬如〔國民教育實施綱領〕第三條規定:「國民教育之實施,應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注重民族意識、國家觀念、國民道德之培養及身心健康之訓練,並應切合實際需要,養成自治自衛之能力,授以生活必須之知識技能。」
近十餘年來,我國之國民教育已不再刻意強調管、教、養、衛四事,但仍一直延續國家主義的命題,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且其課程安排,依據現行〔國民教育法〕第七條,蓋「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
綜合形式及內涵而言,最初各國的國民教育,僅止於小學階段,是強國強種的政教合一教育,也是整個生活的教育,具有終結教育或完成教育的性質。
在這種目標下,為統一民族意識,國民教育中的主要課程,誠如田培林博士所稱,必須是國語訓練。
後來各國之義務教育逐漸延伸至中等教育階段,教育的性質發生轉變,增加了升學或職業預備的功能,絕大多數的國家遂不再使用國民教育的名稱。
我國由於國情特殊,雖然國民教育的年限也已涵蓋中等教育前半階段,迄仍繼續沿用。
臺灣地區的國民教育,自政府遷臺至民國五十七年期間,係依〔憲法〕第一百六十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之規定,訂為六年,在國民學校實施。
民國五十七年以降,國民教育延長為九年至十五歲,分成兩個階段。
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逾齡之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
一般而言,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強迫國民入學。
資料顯示,三十九學年度時,國民學校計一、二三一所,學生九○六、九五○人;
五十七學年度時,國民小學為二、二四四所,學生二、三八三、二○四人,國民中學四八七所,學生六一七、二五五人;
至八十二學年度時,國民小學增為二、五二五所,學生數因出生率下降,減為二、一一一、○三七人,國民中學增為七一六所,學生數則因國小學齡兒童之就學率及國小畢業生之升學率高達百分之九九以上,在學人數一、一八七、三七○人。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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