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名論】 Nominalis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唯名論文稱名目論,其基本主張為:共相、抽象觀念或普遍只是各種名稱或各種字而已。
這些名稱與字和實在性毫無關係。
進一步說,人類對某單獨或個別事物命名而被多數人所認同,只是具有歷史性,久而久之,成為約定俗成的名稱,並無真正實在性。
又認為普遍或共相只是名目而非實在,並且由個別事物之相似性綜合而來,所以姑且承認之共相與普遍也是起於個別事物有名稱之後,而非起於個體事物之前。
這個觀點與柏拉圖(Plato,427~347B.C.)認為普遍或共相先於個別事物而存在,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主張普遍與共相存在個別事物之中相對。
最早主張唯名論者為卡培拉(Capella),其唯名論主要在於反對波富利(Porphyry)及艾利基納(J.S.Erigena)的唯實論(realism)。
卡氏認為個別事物之名目必先於普遍而存在。
想以唯名論改變教會正統派所獨斷之神性三位一體論者,則是羅色林(Roscellinus,1050~1120),認為教會正統派所稱之神三位一體(Trinity)應該是三神論(Tritheism),因為神性是三種不同的本質,而這三種本質在某種性質上相合。
他說,普遍觀念只是規定個別事物之用,人由對個別事物用途之體會而形成語言和字者,並不是實在。
實在僅在個別事物。
三位一體所指之「神」之實在,只不過是普遍概念之名目而已,並非所謂「神」之實體存在。
聖父、聖子、聖靈均應為個別實體,所以應該是真實的實在,三位一體之全稱或共相或普遍只是名目,應為偽而沒有實在性。
教會無法容忍這種主張,於一○九二年在法國開會,迫使羅色林收回其說,逼他出走英國。
因此唯名論中斷二百餘年。
司考特斯(DunsScotus,1266~1308)雖力倡以普遍為實在,但他說,從神的意志形式來看,是存在於個別事物之前,若從個別事物的特性來看,是存在該事物之中。
但若從該事物被人認知而形成抽象概念看,是存在於個別事物之後,因此從理論上來看,又必須承認個別事物為實在,普遍為非實在。
奧克漢(WilliamOckham,1285~1349)因力倡唯名論反對實在論,被教會視為異端而逐出教會。
他認為共相是個別事物與群體事物的名詞而不能獨立存在。
一般人之所以誤認共相能獨立存在,主要原因是柏拉圖與亞里斯多德實在觀點的矛盾與錯誤,柏氏與亞氏認為宇宙各事物均源於理念、原型或純型式之共相。
其實這只是邏輯上的意義,可做為思考與溝通的要素,而不是分析萬事萬物之實在與存在。
唯名論者最大的困難是在廣泛的範圍內,最常見的是名稱和內容不符。
所有的個體,不論是物件或實質,都用相同的名稱來稱呼。
例如「桌子」這名稱並沒有任何理由為何如此命名,也無法敘述包含或不包含那些範圍。
實在論者則認為其所以如此命名,是因為它是桌子,為什麼是桌子,因為它符合柏拉圖原型桌子與亞里斯多德純形式桌子的範圍與要件。
但唯名論者認為桌子是因為被稱為桌子,沒有辦法回答為何會如此稱呼,或為何不用其他名稱。
極端唯名論者董普地(HumptyDumpty)說,我選用最適當的名稱來稱呼它。
溫合派的唯名論者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認為保留名稱是一般共相的觀點,是為了避免各事物相同點上用字的主觀。
一個普遍的名稱是利用許多事物某些內容的相似處,所以桌子這個普遍的名稱可適用於任何有相同點的物體。
事物的內容及關係都是獨立的,而唯一的共相是它們之間相同的程度。
休姆(DavidHume,1711~1776)認為知識的一切材料,都是從印象而來。
事物不過是一簇印象,心則是一連串的知覺。
印象與知覺原本是各自獨立的單位,人的認知過程是靠相似律(TheLawofResemblance)、接近律(TheLawofContiguity)與因果律(TheLawofCausation)的作用結合而來。
所以他認為研究唯名論和概念論(Conceptionalism)的輻合點之方法不同,並且超出實體(Substance)之外。
唯名論到了最後必須由相似律學說所取代。
唯名論一直強調名稱具有普遍性,否定各事物之普遍性,事物乃個別存在的,個別事物均有其個別的屬性,但是各名詞間的普遍性必依賴各事物間的相似原理,因此唯名論必須依賴相似學說來說明認知歷程,不要將唯名論的共相與實在論的共相混為一談。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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