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評估制度(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高等學校評估制度即對高等學校進行評估的工作體系,由評估目的與任務、評估標準、評估形式、評估機構、評估程序等基本要素構成。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評估制度建於一九八○年代後期,一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評估暫行規定〕。
根據上項高校評估暫行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評估的主要目的是:「增強高等學校主動適應社會需要的能力,發揮社會對學校教育的監督作用,堅持高等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不斷提高辦學水準和教育質量,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基本任務是:根據一定的教育目標和標準,蒐集、分析有關訊息,對學校的辦學水準和教育質量作出評價,為學校改進工作和教育主管部門改善宏觀管理提供依據。
評估的基本標準是:「能否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實際需要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評估的形式有合格評估(鑑定)、辦學水準評估和選優評估三大類,並各有相應的評估方案(包括評估標準、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方法)。
制定評估方案以科學、簡易、可行、注重實效為原則。
評估機構分三類:(1)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評估領導小組,在國務院和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學校教育評估工作。
(2)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校教育評估領導小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工作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家評估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普通高校評估工作。
(3)國務院有關部門普通高校評估領導小組,在本部門及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家評估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直屬普通高校和國家教育委員會所委託的專業(學科)教育評估工作。
還可根據需要在上述三種領導機構下設鑑定委員會、專業(學科)教育評估委員會、課程教育評估委員會等專家組織,指導合格評估(鑑定)和專業(學科、課程)的辦學水準評估工作。
評估程序是:學校提出申請,評估(鑑定)委員會審核申請,學校自評並寫出自評報告;
評估(鑑定)委員會派出視察小組到現場視察,寫出視察報告,提出評估結論建議;
評估(鑑定)委員會複查視察報告,提出正式評估結論;
教育評估領導小組審核結論,必要時報請有關行政部門和各級政府批准,公布評估結論。
申請學校如對評估結論有不同意見,可向上級評估領導小組申訴,由後者進行仲裁。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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