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育綱要〕】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訓育綱要〕係教育部令,頒於民國二十八年(1939)九月,首先明確宣示:「中華民國教育所需之訓育,應為依據建國之三民主義,與理想之人生標準(人格)教育學生,使之具有高尚之志願,堅定之信仰,與智仁勇諸美德;
在家為良善之子弟,在社會為有守之分子,在國家為忠勇守法之國民,在世界人類為擁護正義促進大同之先鋒。
故必須依照學生在校之程度,作有系統有步驟之實施,並盡量要求家庭社會之合作與教師之身體力行,以期達到同一之目的。」
接著分為四大部分:訓育之意義、道德之概念、訓育之目標與訓育之實施,申述其要點。
1.訓育之意義:訓育之意義,在於陶冶健全之品格,使之合乎集體生存(民生)之條件;
而健全品格之陶冶,在於培養實踐道德之能力。
培養實踐道德能力之道無他,好學、力行、知恥之者而已。
三者兼備,則可使知情意三方面發展均衡,俾德知體三育能相互為用,而完成健全品格之基礎。
2.道德之概念:訓育既為培養實踐道德之能力,故於訓育實施之先,必須對於道德有明確之概念。
道德之產生,實起於民生(集體生存)之要求;
而道德的內容,則不外修己與善群。
因特訂立十二守則,以為行為之規範:(1)忠勇為愛國之本;
(2)孝順為齊家之本;
(3)仁愛為接物之本;
(4)信義為立業之本;
(5)和平為處世之本;
(6)禮節為治事之本;
(7)服從為負責之本;
(8)勤儉為服務之本;
(9)整潔為強身之本;
(10)助人為快樂之本;
(11)學問為濟世之本;
(12)有恆為成功之本。
3.訓育之目標:建國之事,雖云多端,簡括之可分為四:曰管、曰教、曰養、曰衛。
教育既係應國家之需要的設施,故教育之標的,即針對建國之四大需要,而為:(1)自信信道;
(2)自治治事;
(3)自育育人;
(4)自衛衛國之四點。
為達成上述四項目標,今後訓育方面務訓使青年具有:(1)高尚堅定的志願,與統一不移的共信──自信信道;
(2)禮義廉恥的信守,與組織管理的技能──自治治事;
(3)刻苦儉約的習性,與創造服務的精神──自育育人;
(4)耐勞健康的體魄,與保民衛國的智能──自衛衛國。
4.訓育之實施:分為小學、中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教育機關、邊疆學校及華僑學校五大類,分別訂定不同的實施方案。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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