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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委員會(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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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5:13: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特殊教育委員會(德國)

 

Commissiondel'EducationSpeciale(German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德國特殊教育委員會係根據一九七五年六月三十日公布之[殘障福利法](Loid'OrientationenFaveurdesPersonnesHandicapées)而設立;

 

根據該法第六條之規定:全國各府均須設立一常設機構以處理地方特殊教育有關事務。

 

特殊教育委員會事實上設於府區之委員會稱府區特殊教育委員會(commitiondépartementaledel'éducationspéciale,CDES)。

 

其主要任務是負責轄區內出生至二十歲,具感覺、身體或心理障礙之嬰幼兒、兒童、青少年的教育問題,使其能參與社會生活。

 

委員會的成員共有十二位委員,由府長任命,任期三年。

 

委員產生方式如下:1.由社會衛生行動主管提名,由以下人選中選出三人:(1)府區社會衛生行動局局長;

 

(2)府區衛生督察醫師(médecininspecteurdépartementaldelasanté);

 

(3)府區社會衛生行動局社工員,或社會衛生行動局督察或第二名醫師。

 

2.由大學區督學提名,由以下人選中選出三人:(1)大學區督學;

 

(2)府區特殊教育督學;

 

(3)公立教育機構校長或公立中小學教師或心理師或諮商輔導員或教育部負責特殊教育之社工員。

 

3.由醫療保險組織以及家庭補助支付組織之中選出三位代表。

 

4.由學生家長或身心障礙兒童家庭協會提出具資格的二位代表。

 

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府長自委員中指定,或應府長之要求,由委員會所在地之高等法院院長自法官中指定一人。

 

每年一選。

 

委員會由主席召集,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如主席缺席,由委員會指定主持人。

 

當正負表決數相等時,由主席票決之。

 

委員會設一常設祕書處,由府長根據大學區督學之建議任命一全職祕書,唯此人選需具有「障礙或不適應兒童與青少年教育適任證書」(CAEI)之資格。

 

另設一副祕書及一至二名社會醫療之祕書及辦事員若干人。

 

技術小組分醫療、社會、心理與教學等四分組。

 

成員含:(1)特殊教育教師;

 

(2)特殊教育工作者;

 

(3)心理師(學校心理師、心理診斷師、諮商輔導員等);

 

(4)社工員(教育部負責特殊教育之社工員、醫療教育機構之社工員、學校衛生輔導之社工員等);

 

(5)醫療教育機構之醫師,或社會衛生醫師,或小兒科醫師,或全科醫師;

 

(6)嬰幼兒心理分析醫師。

 

以上兩類醫師負責檢核所有文件,其中一人負責與小組成員合作建立檔案。

 

醫療組無計畫權。

 

委員會的功能如下:1.特殊兒童鑑定:評估身心障礙兒童與青少年之狀況與殘障等級;

 

發放殘障卡;

 

批准特殊教育補助金或其他可能之補助。

 

2.就學安置與轉介:根據身心障礙兒童與青少年之需要,根據家長之認可或選擇,根據收容機構之特性、容受量、有關職權等情形,對身心障礙兒童與青少年做適當的教育安置或轉介服務。

 

安置或轉介機構係指一般教育或特殊教育機構或服務中心。

 

屬於社會性質或社會問題之兒童或青少年收容或服務,如府立兒童收容所(foyersdépartementauxdel'enfance)、國立社會學校(écolenationalesacaractèresocial)、一般家庭安置所(placementsfamiliauxnonspécialisés)之兒童的安置不在其職權之內。

 

但以上所提之機構,若有殘障或符合[殘障福利法]保護之受益個案,則須受理。

 

3.身心障礙兒童與青少年之收容機構與家長提供支持與輔導:(1)支持教學。

 

(2)心理—教育輔導團之支持教學。

 

(3)教育和社會補助有關問題提供諮商與輔導。

 

委員會的權限如下:1.委員會根據補助權利(droitauxprestations)的條件做出的補助決議,社會安全與社會救助等組織不得拒絕付款。

 

特殊教育津貼或補助,為特殊教育委員會獨有之職權。

 

2.身心障礙兒童與青少年家長或法定代表,得應府區特殊教育委員會之傳喚出席。

 

3.此委員會對區域性之委員會具特定代表權。

 

但以下機構或個人有權向特殊教育委員會提出訴願:(1)身心障礙兒童之家長或其監護人;

 

(2)身心障礙兒童就讀之學校主管;

 

(3)府區社會與衛生部門之主管;

 

(4)各有關之醫療機構或社會單位之主管;

 

(5)已滿十八歲,尚無行為能力之身心障礙成人。

 

又以下之機構只能向特殊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1)符合資格之醫療保險組織。

 

(2)支付特殊教育補助費用之機構。

 

經費來源有二:(1)教育部:支付辦公處所之人事與設備費。

 

(2)衛生家庭部(minitèredelaSantéetdelaFamille):業務費。

 

原則上特殊教育委員會祕書處必須保存所有個人檔案約十五至二十年,直到個案離開特殊教育委員會;

 

但有特殊決定者則延長五年。

 

重度障礙青少年則隨其職業輔導與安置之異動,需交職業分類與輔導技術委員會(CommissionTechniqued'OrientationetdeReclassementProfessionnel,COTOREP)。

 

到期檔案則按職業抽十分之一送交府區檔案室保存,其餘銷毀。

 

保存之檔案除非當事者需要,否則不得開放,直至一百五十年為止。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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