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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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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4:54: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消費者保健

 

ConsumerHealth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依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消費者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消費者保健特指消費者在購買和健康有關之器材,或使用和健康有關之服務時能作明智的決定,包括個人在經濟面的考量,以及強調消費者應獲得足夠的訊息,以為作決定之參考。

 

消費者保健涵蓋面甚廣,可以包括健康照護體系之所有服務層面,或各生命階段之衛生教育問題;

 

隨著醫療保健科技之進步,其內容必將再擴大。

 

消費者保健是消費者保護工作中之重要環節。

 

消費者保護意識於一九六○年代興起於歐美國家;

 

一九六二年美國甘迺迪總統(JohnF.Kennedy)向國會提出保護消費者權利之特別咨文(ConsumerBillofRights),揭櫫消費者之四項權利:(1)求安全的權利;

 

(2)求知的權利;

 

(3)選擇的權利;

 

(4)表達意見的權利。

 

一九六九年尼克森總統(RichardM.Nixon)復提出第五項權利,即求償之權利。

 

為消費者爭取上述權利,成為消費者保護運動努力的目標。

 

醫療保健服務提供者因應這種趨勢,亦開始注意其提供之服務品質,如一九七二年美國醫院協會(AmericanHospitalAssociation)提出了〔病人權利法案〕(PatientBillofRights),列舉在醫療院所中病人應受到之合理照護等事項,顯示醫療保健企業經營者對提高服務品質之認知與投入。

 

至一九七○年代末葉,世界各國均認識到保護消費者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之影響。

 

聯合國於一九八五年通過保護消費者指導方針,為各國政府提供制定相關政策和立法之參考,其中特別提到為了促進消費者利益,特別是在開發中國家,各國政府應優先處理關係到消費者健康方面的問題,包括糧食、飲水和藥品。

 

此外,亦強調消費者教育的重要性,保健、營養、防止食物致病和摻假為首要之項目。

 

我國則自民國七十至八十年(1981~1991)間消費環境丕變,一般大眾開始注意消費品質之問題,較重要之民間消費者保護組織——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民國六十九年成立,下設有十五種委員會,其中如食品委員會、婦女兒童委員會及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均攸關消費者保健事項。

 

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立法院通過〔消費者保護法〕,同年七月一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成立,各地方政府亦成立消費者申訴及調解機構,以使消費者得到較好之服務與保障。

 

消費者保健是科技整合的學門,投身其中的研究者和推廣者包括醫藥、公共衛生、保健、營養、傳播、教育、社會、經濟、行為科學及其他相關領域之學有專長人士。

 

在實務工作之推動上,則需要政府、企業經營者、教育者和大眾傳播者共同努力,充實消費者正確保健消費的知識,以使其具有鑑別力,能對各種保健商品作出知情的選擇(informedchoice),並能維護自身之權利和負起應負之責任。

 

(參見〔消費者保護法〕)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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