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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委員會(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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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4:42: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校務委員會(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校務委員會是大陸地區學校的一種行政領導機構。

 

由本校有關人員組成,行使一定的管理職權。

 

一九五二年以後,只存在於高等學校。

 

隨著高等教育和高等學校領導體制的變化,其地位、作用和性質也發生相應變化。

 

其變化過程如後:(1)初為決策機構。

 

一九五○年八月中央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暫行規定〕規定:「大學及專門學校在校(院)長領導下,設校(院)務委員會。」

 

其職責是:「審查各系及教研組教學計畫、研究計畫及工作報告;

 

通過預算和決算;

 

通過各種重要的規章和制度;

 

議決有關學生的重大獎勵事宜;

 

議決校(院)重大改革事宜。」

 

(2)繼為校黨委領導下的集體領導組織。

 

一九五八年九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在一切高等學校中應實行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務委員會負責制;

 

一長制容易脫離黨委領導,所以是不妥當的。」

 

此後,校務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之下實行集體負責制,其決議由校長負責組織執行。

 

一九六一年九月頒布的〔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即〔高教六十條〕)進一步規定:「高等學校的領導體制,是校黨委領導下的,以校長為首的校務委員會負責制。」

 

作為學校行政工作的集體領導組織,議決校長提交的學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校長負責執行,校長地位由是得到突出。

 

校務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黨委書記、教務長、總務長、系主任、若干教授和其他必要人員組成。

 

人選由校長商同學校黨委員會提出名單,報請教育部批准任命。

 

正副校長擔任正副主任。

 

在校務委員會閉會期間,校長可召集行政會議,討論和處理學校日常行政工作。

 

(3)文化大革命期間被取消。

 

「革命委員會」的一元化領導代替了校務委員會。

 

一九七八年十月教育部印發的〔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提出:「今後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制。」

 

取消校務委員會,設立校學術委員會。

 

(4)再為諮詢機構。

 

一九八三年全國高等教育工作會議提出:「學校可以試行設立起參謀、諮詢作用的校(系)務委員會。」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教育部黨組發出〔關於高等學校試行校務委員會的通知〕中提出:「校務委員會是學校工作的諮詢機構,在校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可以受校長委託,代表學校進行某些活動。」

 

(5)改為審議機構。

 

一九八五年五月〔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學校要逐步實行校長負責制,並在有條件的學校設立由校長主持的、人數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務委員會,作為審議機構。

 

此後,在大多數學校,校務委員會作為審議機構繼續存在。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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