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 Toler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容忍指忍受不能忍受的態度、行為或意見,以至不喜歡的事物,不予防止反對或壓制;
與不能容忍或不耐恰好相反。
容忍的必要條件是對令人不滿或道德上有缺陷的事物,不表示不滿或反對、以至任何意見。
容忍與冷漠(indifference)不同;
冷漠是毫不關心,無動於衷。
容忍可以說是接受自己所不同意的任何狀況,而不加反對。
哲學家中第一位有系統探討容忍的是英人洛克(JohnLocke,1632~1704);
洛克所討論的是宗教的容忍,認為在宗教問題上,一則國家或統治者沒有能力判斷孰是孰非,再則拯救人的靈魂不是國家或統治者的事,故國家或統治者對不同的宗教信仰應採取容忍的政策,即便國家或統治者特別偏好某一宗教亦然。
但洛克卻反對容忍天主教(RomanCatholicism),這是因為天主教徒效忠的第一對象是羅馬教皇而不是英國國王。
十九世紀彌爾(J.S.Mill,1806~1873)支持洛克的主張,他延伸到道德及社會的容忍;
認為只要個人的思想、言論或行動不妨礙別人的自由,社會即應容忍其存在,換言之,舉凡只影響到自身的思想、言論或行動,都不應受到別人或政治的干涉。
洛克注重的是個人應免於國家或統治者的宗教迫害,彌爾則是個人應免於輿論或社會大眾的干擾。
二十世紀阿爾波特(G.Allport,1897~1967)曾經就美國的民主與對有色種族的偏見,提出了對異族應有的容忍,從社會和心理兩方面探討;
認為美國的白人後裔應該祛除對膚色、宗教信仰,及少數民族特有的風俗習慣的偏見,改變為容忍的態度。
容忍在個人與個人之間最重要;
通常人都以為自己和自己所有的,都是最好,也是最正確的,故而凡是與自己不同的,便存在著某種程度的排斥作用。
基於人生而平等的信念,每個人都應該尊重別人,同時也無權強迫別人和自己完全相同。
那麼對於別人和自己的不同之處,不但需要容忍,也需要予以尊重。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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