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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金斯法案〕(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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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1:42: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柏金斯法案〕(美國)

 

[PerkinsAct](US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柏金斯法案〕的全稱為〔柏金斯職業教育法案〕(CarD.PerkinsVocationalEducationAct)(PublicLaw98-524)。

 

該法案由美國國會在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九日通過,用以修正一九六三年的〔職業教育法案〕(VocationalEducationActof1963)(PublicLaw88-210),以便加強與改進職業與技術教育。

 

一九六三年的〔職業教育法案〕,就以前的〔史密斯—休斯法案〕(Smith-HughesAct)、〔喬治—巴登法案〕(George-BardenAct)以及〔國防教育法案〕(NationalDefenseEducationAct)等與職業教育有關的法案加以修正。

 

該法案旨在以經費補助加強職業師資培育,並且建立地區性的職業學校。

 

該法案曾在一九六八年及一九七六年,先後修正過二次。

 

一九八四年,由柏金斯議員所提出的〔柏金斯職業教育法案〕,可以說最具綜合性。

 

其主旨三:第一,協助各州擴充與改善職業教育的品質;

 

第二,為具有下列特性的人提供接受職業教育的機會:文化不利、身心障礙、成人、負有撫養責任的單親、英語能力較差,以及在犯罪矯正機構接受輔導者等;

 

第三,為其他與職業教育有關的活動,提供經費贊助。

 

該法案的內容有五章,其章目如下:第一章,對各州職業教育的補助;

 

第二章,對各州職業教育基本設施的專案補助;

 

第三章,特殊對象的職業教育計畫;

 

第四章,國立職業教育的計畫;

 

第五章,綜合的規定。

 

該法案不僅直接補助職業訓練的活動,還對於生涯輔導與諮商、企業與教育合作、研究、示範計畫等有所贊助。

 

另外,並且設立了一個由十七位委員所組成的職業教育審議會(NationalCouncilonVocationalEducation),作為總統、國會,以及教育部長就該法案執行的效果,提出諮議評鑑的建議。

 

一九八五年,聯邦政府因執行該法案而撥付的經費為八億三千五百三十萬美元。

 

該法案後來曾又修正一次。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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