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瑪一六一九年律令〕(德國)】 [WeimarOrdinanceof1619](German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一六一九年律令〕乃威瑪(Weimar)地區第一部提及國家強迫孩童入學的學校規程(Schulordnung)。
十七世紀唯實教育鼓吹者拉提克(WolfgangRatke,1571~1635)和他的學生克羅麥爾(Kromayer)為日耳曼的威瑪女爵(DorotheaMaria)建立普及教育的新制度;
規定凡年滿六歲的孩童,均須入學至十二歲。
與人文主義學者要求密實的學校課程相較,一六一九年學校規程不啻為一課程改革的律令。
拉氏反對一次教孩童眾多「無益」的古典語文,主張教語文必須讓孩童學習說話(redenlernen)。
基此,所有學校都是方言國語學校,每一個孩童皆得在學校內學習母語,再學其他語文。
律令規定每日至多學習四小時,分別為上下午各兩節:早上七至八點、九至十點,下午三至四點及五至六點。
上、下午的兩節課之間各有休息時間(ergötzung)。
學校重視學習的樂趣與主動性。
週六不上新課,只復習舊內容;
拉氏以為復習的效果不能輕視,真正學會必須多作復習。
依照該律令,學校在農作物收成的季節可停課四週。
「效法自然之次序」乃拉氏之格言;
他據此發展他的教學原理,禁止體罰學生。
他所謂的教學藝術即是服膺自然法則,任何違反自然的暴力行為或被強迫的學習都是戕害孩童的本質。
此一以自然為導向的最高原則,指示出其唯實主義的色彩,他主張每事必經實驗與歸納,使得教育與權力完全隔絕,則超乎當時代所有之教育原理。
為了增進教與學的效果,律令中規定每一個學生有自己的課本,每位教師有自己的班級學生,每節課以祈禱開始。
強迫入學律令中並提及教學藝術、法自然法則、主動的學習樂趣、外語教學的原則及復習的意義等,皆顯示出威瑪地區第一部學校規程的前瞻性,其後蘊涵的教學心理學及學生本位之思想不喻而明。
律令中揭示的教學原理與教學方法,在當時雖不及付諸實行,卻鼓舞了其後的教育思想界如康門紐斯(JohannAmosComenius,1592~1670)、裴斯泰洛齊(JohannHeinrichPestalozzi,1746~1827)等人。
此外,鄰近公國如哥塔(Gotha)於一六四二年、符騰堡(Württemberg)於一六四九年、呂內堡(Braunschweig-Lüneberg)於一六四九年,相繼推動的普及教育改革浪潮,無非是延續拉氏一六一五年之教育藍圖,更圓滿地實踐〔威瑪一六一九年律令〕揭櫫之教育原理。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