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學】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社學是元、明、清三代鄉村社里所設的地方小學;
有官立也有私立。
元制,五十家為一社,每社設學校一所,擇通曉經書者為師,農閑時令民子弟入學,以學習〔孝經〕、〔論語〕、〔孟子〕等。
明太祖洪武八年(1375)正月詔天下立社學,詔曰:「昔日成周之世,家有塾,黨有庠,故民無不知學,是以教化行而風俗美。
今京師及郡縣皆有學,而鄉社之民未睹教化,有司其更置社學,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導民善俗,稱朕意焉。」
於是鄉社皆置學,令民間子弟兼讀御製大誥及明朝律令。
洪武十六年,詔民間立社學,有司不得干預。
洪武二十年,令社學子弟讀誥律者赴京,禮部較其所誦多寡,次第給賞。
英宗正統元年(1436)令各地社學中有俊秀向學者,許補儒學生員。
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令各府州縣訪保明師,民間幼童十五以下者,送社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儀,惜禮樂荒廢已久,效果不彰。
明代官吏留心民事者,多以興社學為務;
社學一方面教人識字讀書,一方面也有化民成俗的責任。
宣宗宣德(1426~1435)時,王翱巡按四川,奏州、縣及土司遍設社學。
憲宗成化(1465~1487)初,楊繼宗為嘉興知府,大興社學,民間子弟八歲不就學者,罰其父兄。
又南安知府張弼毀淫祠百數十區,建為社學。
萬曆中(1573~1620)林培為新化知縣,縣僻陋,廣置社學教之。
以上都是地方官吏以興學為務的例子。
社學設立之規定尚有一特點,即社學教師成績優異者,三年可與學生同升進,如此鄉村小學教師也可進入仕途,然此制不久即廢。
清代地方沿明制,亦有社學及義學之設。
義學與社學性質相同,但對象是孤苦無依的兒童,或邊疆少數民族子弟,設施較為簡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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