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論】 Eudaemonis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幸福論是對「幸福」的一些主張。
幸福(Eudaimonia)字義是以至善為鵠的以為生活的指向。
希臘哲學家認為幸福乃為人生之至善(summumbonum),人生的終極目的與生命的意義即在於求取幸福,幸福的生活即是至善生活的實現。
至於「什麼是幸福」或「幸福的實質內涵為何」的問題,則有不同的意見。
大致可區分成兩種對立的立場來加以考察。
希臘哲學家認為幸福是人類生活的客觀內容,主要體現為道德的實踐。
蘇格拉底(Socrates,470~399B.C.)採取道德理智主義(MoralIntellectualism)的立場,認為幸福存於德性與知識之中,使靈魂得趨於至善。
柏拉圖(Plato,427~347B.C.)認為幸福即達致靈魂和諧(harmonyofthesoul),體現於正義(justice)的生活以至是政治藝術的目的。
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在〔尼高邁倫理學〕(NicomacheanEthics)中,將幸福置於最高的善上,以為幸福是德性的活動(activityinaccordancewithvirtue),含攝整個生活狀態或人生過程而不是一種短暫的狀態。
所以快樂、財富與名譽所生之愉悅感情並非幸福自身,而是伴隨幸福而生的滿足感。
斯多噶學派(TheStoicSchool)主張順從出於自然本性的理性,節制欲望修養德性以求人生幸福。
快樂主義(Hedonism),以幸福為生命產生之快樂與愉悅的情感。
知識、德性與其他一切事物的價值,均建立在是否有助於取得快樂。
此派的擁護者包括德謨克里特斯(Democritus,460~370B.C.)、施勒尼學派(TheCyrenaicSchool)與伊比鳩魯學派(TheEpicureanSchool)等(參見「幸福」及「最高幸福」)。
中世紀的基督教哲學家如聖奧古斯丁(St.Augustine,354~430)與阿奎納(St.ThomasAquinas,1225~1274)等人,亦認為幸福乃是人類生活的最高目標。
但基於基督教對上帝的信仰,認為人類具有原罪,故幸福無法透過人類自身取得,而有待上帝的恩典(Grace)始能獲得。
換言之,人類於今生塵世中無法取得真正的幸福,唯有待上帝之救贖方有幸福之可能。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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