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Defini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用文字符號來說明並限定一個思念(notion)、事物(thing)或名稱的意義,稱為定義;
下定義的活動稱為界定(todefine)。
嚴格來說,定義內容在邏輯上要等於被定界的事項。
在以文字符號為工具下定義時,定義內容和被定義的對象應達到可以互換使用的地步;
實際上,有時為了能精確的表達所界定的事項的意義,可能無法兼顧語言或文字的通暢程度。
凡以文字為媒介下的定義的,稱之為文字式的定義(verbaldefinition)。
但若無法做精確的說明時,也可用例舉的方式來說明,如「紅色」可指著紅色的物體,這樣的定義稱為指物式的定義(ostensivedefinition)。
有些定義只是在「描述所界定事項的意義」,這種定義稱為描述性定義(DescriptiveDefinition);
如「教育」可以說是:「引導人追求真、善、美的活動及過程。」
和描述性定義相對的是規範性定義(PrescriptiveDefinition)。
如不滿意通行的定義,而想另下定義,並希冀別人採納時所下的定義,稱為規範性定義;
如英國教育哲學家皮德思(R.S.Peters)透過對教育規準(thecriteriaofeducation)的說明而替教育下的定義,就是一種規範性定義。
與規範性定義相近,但不全然相似的是說服性定義(PersuasiveDefinition),如「民主」一詞的使用非常普遍,但其解釋或說明卻可能不同,在「民主」概念有了歧義,想說服別人接受自己的說明,而強調:「真正的民主是……。」
這樣定義方式就是說服性定義。
以定義事項為出發點的,又可分為三類:古希臘哲學時代,定義事項侷限於事物(things),如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定義的內容即是對事物本質的說明;
此類定義稱為唯實的定義(realdefinition)。
當定義的對象針對字或詞(words)時,就稱之為唯名的定義(no-minaldefinition);
英儒洛克(JohnLocke,1632~1704)及彌爾(J.S.Mill,1806~1873)就主張定義的對象不是事物而是字或詞,定義的用意是在說明字或詞的意義。
若定義的對象不是事物或字詞,而是概念時,就是概念的定義(ConceptualDefinition),康德(I.Kant,1724~1804)就認為定義是概念的說明。
哲學家在討論有關定義問題時,所重視的是:什麼是「定義」的定義,定義是否應盡量簡明扼要,定義應置於文章的起首或末尾,定義是否有真偽,定義是否應該為套套邏輯(Tautologies),下定義時應遵守什麼原則等。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