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憲章](日本)】 [Children'sCharter](Japa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兒童憲章]是一九五一年日本為確認並保障兒童之權利,將家長及社會應負的義務和責任加以典章化之重要宣言。
之後此憲章即成為有關兒童立法和政策制定時之基本原則,同時也成為兒童教育和福祉有關法令及政策解釋的依據。
如[兒童憲章]的前文所述「我們遵守日本國憲法的精神,確立對兒童的正確觀念,冀期所有兒童幸福,特制定此憲章。」
現行憲法對於國民人權已有各種規定,然而還要特別對於兒童方面做簡單明瞭的宣示,而且其頒布時間,比聯合國所訂之[兒童權利宣言]還要早八年,是其引人注意之特點。
日本在一九四七年(昭和二十二年)首先制定[兒童福祉法],但在實施有關兒童福祉的相關措施後,社會大眾仍認為,當時對兒童的看法,並沒有去除兒童是屬於父母附屬物的傳統觀念,而為了向大人所造的社會認同,兒童的權利常有被侵害的情形,因此即使實施[兒童福祉法],亦不能期待會有什麼大的改變。
基於此,為了承認和保障兒童的社會人格和權利,制定[兒童憲章]的輿論非常急切。
經過兩年的醞釀,一九四九年六月中央兒童福祉審議會擬就草案,經總理大臣召集各界代表二百三十六名組成[兒童憲章]制定會議,再經過兩年的討論,終於在一九五一年五月五日制定完成。
這分憲章在制定過程中,參考了[美國兒童憲章](1930)、[世界兒童憲章](1922)及[有關兒童權利日內瓦宣言](1924)等文件。
日本[兒童憲章],除前文外,在總則部分尚提示三個基本理念:「兒童人格必須受到尊重」、「兒童是社會的一個成員應受到重視」、「兒童應在良好環境中成長」,主要強調為保障兒童的基本人權,社會應該肩負的義務與責任,是一種綱領式的宣言。
總則之後,又訂有十二條條文,主要提到保障及照顧兒童的具體權利內容,包括兒童生命、健康、生活權的規定(第一條),家庭環境(第二、三條),教育環境(第四~八條),文化、社會環境(第九條),保護人權侵害(第十條),身心障礙兒的權利(第十一條),人類和平及對文化的貢獻(第十二條)。
[兒童憲章]雖不具法律效力,但卻是日本全體國民體認兒童是權利的主體,為實現兒童的幸福的具體呈現,在保障兒童權益方面具有相當大的正面象徵意義。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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